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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中生在校外找輔導老師後,認為這位老師不具備教師資格,沒有達到輔導效果,於是起訴要求輔導老師雙倍返還輔導費。
今年年初,張女士去醫院做後續治療時,和病友聊起了兒子浩浩的學習問題,已經上了高中的浩浩由於單科成績不是很好,讓她十分著急。
病友談到王老師是一位具有特級教師資格的老師,正在輔導自己的孩子,效果不錯。
在病友的推薦下,張女士如獲至寶,馬上找到了這位輔導老師。最後達成口頭協議,由王老師為浩浩進行一對一的輔導,每課時45分鍾,每次上六課時,共300元錢;上課地點就在王老師家。談妥後,張女士一次性交納了4500元的輔導費。隨即,浩浩按照約定上了兩次課。
學生:輔導沒達到效果
『每次浩浩上完輔導課回來,我都要和他交流效果』,浩浩的爸爸孫先生說,浩浩第二次回來後提到,王老師用在天津一中網校上下載的教學內容上課,由於他曾經學過這些內容,所以上王老師的輔導課並沒有達到效果。
孫先生說,為了讓孩子的學習成績能夠提高,雖然每課時50元錢的輔導費很高,他和妻子也沒有猶豫。但是,卻沒想到得到這樣的結果。
孫先生表示,王老師自稱為特級教師,但是,他調查後得知事實並非如此。所以,他們認為,王老師在沒有教師資質的情況下,私自辦理學習輔導,已經構成了欺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浩浩將輔導老師告上法庭,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條例要求雙倍返還4500元輔導費。
老師:沒想到成為被告
對此王老師感慨:『我教了20多年的學,卻沒想到被學生告上了法庭。』
同時,王老師也表示,他在學校做過教師,有資格證,但是後來從單位辭職了。不過他發揮了自己的一技之長,長期從事初、高中的教學輔導,並得到了一致好評。
王老師說,浩浩的學習成績不是很好,等後邊的課程講完後,有些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了。
在庭審期間,『王老師是否有資質』『對浩浩的輔導是否達到了效果』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由於當事雙方對退還多少輔導費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主審法官宣布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專家觀點:家教資格認定尚無規定
王老師可否從事教學輔導?他對浩浩是否存在欺詐?浩浩又是否可以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昨天,記者采訪了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老師、法學博士穆伯祥。
穆博士表示,盡管家教教師被習慣稱為『教師』,但其實目前國家尚無法律、法規對從事家教的人員資格作出統一規定。因而,中學退休教師、在職教師、在校大學生,甚至其他具有良好專業知識與培訓技能的人員都可以從事家教。所以王老師也是可以從事家教服務的。
但是,如果王老師所宣稱的身份經查是虛假的,那麼他的做法就違反了《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義務的規定,構成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浩浩可以依據《合同法》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與王老師作出的原約定。
最後,穆博士表示,由於本案為提供教育服務的民事活動,因此浩浩應當依據《合同法》纔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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