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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後,女兒竟瞞著母親將父母居住的房屋出售。母親得知後,一怒之下將女兒和房屋買主、中介公司一並推上了被告席。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確認三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女兒返還買方定金、首付房款5萬元;買方收款後立即騰房。
原告齊大娘訴稱,其與丈夫陸銘於1998年在天津市河西區共同購置了一套房屋自住,產權列在了陸銘名下。2006年12月底,陸銘因病去世,齊大娘因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暫時到次子家居住,原住房就暫時空了出來。哪知2007年5月,女兒陸靜自作主張將上述房屋以父親陸銘的名義出售,並通過房屋中介公司與買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成交價20萬元,當日收取買方保證金5000元、首付房款4.5萬元。後陸靜將房屋鑰匙交給了買方杜某,杜某隨即入住。同年6月,對此尚不知情的齊大娘與其子女對上述房屋如何處置進行了協商,其子女均表示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同意將房屋產權全部歸母親所有,並就此辦理了公證聲明和產權變更。2007年8月,齊大娘得知自己的房子已被出售,先後找到陸靜、杜某和中介公司進行交涉,由於三方都推卸責任,齊大娘只得訴至公堂,要求認定三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令杜某歸還其房屋,三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3萬元。
法庭上,被告杜某表示,其在此次房屋買賣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所簽訂的房屋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被告陸靜則稱,其賣房前已經母親同意。被告房地產公司也稱,陸靜賣房時表示該房繼承的問題已在家庭內部自行解決。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被告陸靜在被繼承人去世後,既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又未經訴爭房屋的現所有權人即原告追認,便擅自將訴爭房屋出售給被告杜某,並與杜某及被告中介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三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其所簽訂的上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同確認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被告陸靜所提其賣房已取得家人同意的主張,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能予以證實,故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48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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