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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市糾風辦、市委教衛工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新聞出版局等七部門日前聯合下發《天津市2008年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范各類學校收費行為,要求學校收費透明公開,堅決制止教育亂收費。教師有償家教和搭售教輔材料等行為,都在禁止之列。
《意見》規定,中小學生所有教學內容(包括復習)必須全部納入正常教學過程之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另行收費。基礎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辦收費補習班。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有償培訓。嚴禁違反出版管理規定,擅自編印、統一征訂教輔材料;嚴禁將教輔材料納入《教學用書目錄》、印發教輔材料《推薦目錄》、搭售教輔材料以及強迫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等違規行為。學科練習冊應正式出版。
今後,各級各類學校在收費前,要采取公示牌、公示欄的方式,將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舉報電話進行公示。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教育亂收費案件,不但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改制初中今年停招
為體現義務教育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從2008年春季學期開始,本市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所有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均衡發展;除民辦校外,改制初中今年全部停止招生。剛剛出臺的《天津市2008年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各類收費都有明確規定。
從2008年春季學期開始,本市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所有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承擔。享受免收學雜費和免費提供教科書的本市學生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有正式學籍。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免收學雜費和免費提供教科書後,除按規定向學生收取作業本費即:符合相關規定的學科練習冊以及向寄宿學生收取住宿費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繼續對改制初中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市內六區均可有1至2所改制初中,依法規范成為民辦學校,其他改制初中2008年全部停止招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我市今後不再審批新的改制學校。公辦學校不得通過『校中校』、『校中班』或其他任何方式變相向學生亂收費。民辦學校必須堅持依法規范運作,獨立辦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民辦學校承擔政府委托義務教育任務的,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政策執行。
中招錄取有章可循
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不得超過當年招生計劃的25%
公辦高中嚴禁招收借讀生和旁聽生
中職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招生收取回扣
今年的初中畢業生學習考試即將進行,剛剛出臺的《天津市2008年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不得超過當年招生計劃的25%,嚴禁招收借讀生和旁聽生;中職學校不得通過中介和個人非法招生,不得在招生中收取回扣。
《意見》要求,各級教育部門、招生辦公室和學校要嚴格執行市教委下達的公辦高中招生計劃和市物價局、財政、教育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堅持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結果和招生收費標准四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認真執行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三限』政策,嚴格限制擇校比例和收費標准。招收擇校生要以學校為計算單位,每個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總數的25%。按照報名學生的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一次招滿。嚴禁各區縣和學校突破計劃招收擇校生;嚴禁學校招收借讀生和旁聽生等。
中等職業學校不得提前進入普通中學進行招生宣傳,乾擾初中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提前招生;也不能通過中介和個人非法招生,或無檔錄取。有初中畢業生的學校,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部門之外的任何機構和人員提供生源和初中畢業生信息;不得通過向中等職業學校推薦生源收取費用;不得限制和強迫初中畢業生選報志願;不得扣押有關學校錄取通知書;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在招生中收取回扣。
民辦高校莫亂集資
《天津市2008年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今年本市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准,嚴禁民辦高校以各種名義向學生和家長集資或變相集資。
《意見》要求普通高校、獨立學院、高職院校加強招生收費的制度建設。各學校要在招生錄取、教育收費、收費公示、資金管理、監督檢查、違紀處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工作程序、諮詢服務、錄取結果、投訴舉報『六公開』。各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學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學費、住宿費,嚴禁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項目之外的任何費用,專昇本(含高職昇本)學生與相應專業普通本科生收費標准相同。
切實加大對民辦高校(包括獨立學院等)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督,杜絕超計劃招生,加大對非法招生中介的打擊力度,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亂收費行為;規范民辦高校招生行為,嚴禁體制外招生、冒用學歷教育名義招生的亂收費行為。嚴禁民辦學校以各種名義向學生和家長集資或變相集資。對嚴重違反規定收費、集資的,要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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