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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顧客稱其新購手機內帶有兩首下載歌曲,於是認為該手機有人使用過,遂以店家有欺詐行為為由將其上級單位告上法庭索要雙倍賠償。由於該顧客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日前,河西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2005年10月25日,市民魏某在一家手機店內花2800元買了一部諾基亞手機。據魏某稱,該店開具的銷售發票沒有按移動電話機銷售規定注寫主機機身號及附件出廠序號。後魏某發現手機內有兩首下載的歌曲,並據此認為該手機有人使用過,手機店有銷售欺詐行為,隨即向工商部門投訴,未果。後魏某訴至法院要求該科技公司雙倍賠償,給付5600元。
經過開庭審理及審核證據,法院認為,原告雖然提供了手機存儲卡的內容及有關錄音資料為證,但手機存儲卡不能證明兩首歌曲具體的下載時間,即歌曲是何時進入原告所購手機內,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另外,原告提供的錄音資料,不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性和確定性,故該證據亦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由此,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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