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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強租用東麗區一個村子的院落,後轉租給王海。去年,王海僱傭江蘇來津農民陳濤在這個院子裡建房。6月8日下午,陳濤讓女兒陳紅來幫忙,36歲的陳紅在屋頂乾活時,因為房子的房梁突然斷裂,導致陳紅從房上摔下來受傷,經司法鑒定為八級傷殘。面對著兩個需要撫養的幼子,飽受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的陳紅,將張強、王海和自己的父親陳濤一並告上了法庭。
陳紅認為,她在張強、王海所建房屋頂上施工時,他們二人所提供的自焊鋼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在建設中突然開焊斷裂,將她摔下致傷。於是要求二人賠償她的醫藥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8萬餘元,同時要求二人支付她二次手術費用5000元。
但是,日前東麗法院審理後卻一審判決陳濤賠償女兒各種經濟損失7.8萬餘元。
為嘛父親賠錢
本案的主審法官認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傷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個案子中,陳紅在為父親幫忙過程中造成身體傷害。而陳紅在幫忙過程中並沒有過錯或者過失,陳濤作為實際受益人,對陳紅的傷情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張強和王海並不是實際受益人,所以二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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