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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20日實施
輕微車損事故,『私了』有新規
四情形移車待警 四情形保護現場
從交管局了解到,7月20日起,凡不自行協商處理機動車輕微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門強制撤離交通事故現場並依法處罰交通事故當事人。7月20日開始實施的機動車輕微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規定: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單車損失在2000元以內的,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影響道路通行的地方,填寫快速處理機動車車損交通事故協議書。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失可自行協商解決。需向各自保險公司索賠的,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派員會同當事人確認事故損失,簽署定損協議後協商解決。
二、當事人填寫快速處理機動車車損交通事故協議書時,應記錄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天氣、對方當事人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快速處理機動車車損交通事故協議書由交管局、保監局聯合監制,免費發放給投保人。投保人也可到各保險公司、交警支、大隊處理交通事故部門領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應標劃現場後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報警並等候交警處理:(一)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二)車輛無檢驗合格標志;(三)車輛無保險標志;(四)當事人對事實或成因有爭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一)機動車無號牌;(二)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四)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負全部責任的情形有:(一)遇有停止信號繼續行駛的;(二)駛入對向車道的;(三)駛入單、禁行路的;(四)軋、越中心實線行駛的;(五)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特種車輛的;(六)與對面駛來機動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七)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八)車輛未停穩溜車的;(九)非專用車道車輛駛入專用車道的;(十)進入導向車道後變更車道的;(十一)未按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的;(十二)未按規定開關車門的;(十三)倒車未注意後方安全的;(十四)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左轉彎機動車的;(十五)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調頭機動車的;(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車機動車的;(十七)裝載貨物散落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十八)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十九)有障礙一方未讓無障礙一方先行的;(二十)變更車道時影響其他車道車輛行駛的;(二十一)無信號控制路口未讓右側來車先行的;(二十二)右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車輛先行的;(二十三)右轉彎車輛未讓對向左轉彎車輛先行的;(二十四)左轉彎車輛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二十五)進入環形島未讓已在環形島內車輛先行的;(二十六)駛入快速路未讓已在快速路行駛車輛先行的;(二十七)從匝道駛入行駛車道影響該車道車輛行駛的;(二十八)駛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道內車輛先行的;(二十九)未按規定轉彎的;(三十)在禁止調頭、左轉彎地點調頭的;(三十一)公交車進出站未保障安全的;(三十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從右側超車的。
六、一方當事人未保障通行安全,碰撞具有第五條二十一項至三十二項行為車輛的,雙方當事人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
交管部門提示說,當事人不按機動車輕微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規定撤離現場,交警趕赴現場處置後,依法對當事人交通違法實施處罰,並責令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對拒不撤離的,予以強制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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