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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行為,《勞動保障『三步式』執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7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規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采取『三步式』執法。
據介紹,『三步式』執法是指對初次違規的企業先教育規范、再限期整改、最後依法處罰的執法程序。
《辦法》規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初次出現的不簽訂勞動合同、超時加班、欠繳社會保險費、使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的人員等違法行為,應實行『三步式』執法方式,以整改教育為主。整改效果應以勞動者權益得到保障為標准,不得隨意擴大整改范圍。對拖欠工資、非法用工、非法從事營利性職業介紹和培訓等違法行為,以及因勞動權益受到侵害引起集訪事件的,不適用『三步式』執法方式,在責令改正的同時,可依法實施處罰。
《辦法》規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當積極查處舉報投訴案件,依法開展專項檢查、年度書面審查和日常巡查。除舉報投訴外,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同一用人單位每年檢查不超過一次。
另外,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當優先查處實名舉報投訴案件,依法實施檢查工作。對匿名舉報投訴案件可以采取即時通知用人單位限期自查,並回復自查結果的執法方式。對拒不回復結果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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