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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日前出臺。該《條例》明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佔用耕地(包括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在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行政區域內佔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爲40元。在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行政區域內佔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爲30元。佔用基本農田、基本菜田的,在規定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徵收。佔用其他農用地的,在規定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減按70%徵收。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耕地和其他農用地的,減按每平方米2元徵收。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規定標準佔用耕地和其他農用地建設自用住宅的,按所在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覈,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耕地和其他農用地的,免徵耕地佔用稅。
納稅人臨時佔用耕地和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