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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立法機關今天表決通過《循環經濟促進法》。該法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今天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最後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該法。
該法分總則、基本管理制度、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激勵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七個部分。總則第一條稱,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該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該法規定了幾種違法行為可處以五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采回采率等。違反該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此次是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主要的修改是在法律名稱中增加了『促進』。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中國循環經濟發展正處於起步階段,草案的內容較多屬於引導、促進的規定,體現出循環經濟立法的階段性特征。為使法的名稱與主要內容相銜接,將本法名稱改為《循環經濟促進法》是適當的。
此外,對於爭議較大的『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該法根據實際情況,沒有作出規定。而是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