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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乾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31日予以公布。
這個司法解釋共24條,分別從訴訟時效總則、起算、中斷、中止、效力、附則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它全面梳理了現有關於審理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規定,並進行科學的修正、整合和完善。這個司法解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這個民商法中基本制度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喚醒『權利睡眠者』,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法律的秩序。世界各國多在民法典中對其進行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中對訴訟時效制度進行了簡單規定,之後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雖進行了補充規定,但仍然不夠系統、完善。
『近年來,我國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呈現多樣化、疑難化趨勢。』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說,『加強對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的研究,及時出臺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對於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是對法院審判工作中如何適用法律所進行的解釋。最高法院於2007年2月正式啟動訴訟時效司法解釋起草工作,通過歸納、總結,對於與審判實務密切相關的訴訟時效適用范圍、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應否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應否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以及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於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司法解釋明確指出,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訴訟時效制度雖具有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實質並非否定權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權利的濫用,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在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起草者注重堅持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基於公平原則進行利益衡量,為避免不當擴大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進行了限縮解釋,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定、對訴訟時效障礙事由的認定進行了合法的擴張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