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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儲戶在銀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單約定,18年後儲戶將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如此,儲戶的1000元將變成3.4萬元。18年後,銀行拒絕了儲戶的要求,認爲月息過高,不符合央行規定,另外,銀行表示我國的定期存款沒有18年期,也不符合規定。由此,儲戶與銀行發生糾紛,至今未決。
儲戶:高息存單無法兌現
陶玲是蒙城縣下崗職工,她拿着18年前的存款單,到期後卻拿不到存款單上約定的利息。
原來,1989年9月3日,陶玲在中國農業銀行蒙城支行營業儲蓄櫃辦理“子女婚嫁老人養老儲蓄”。陶玲說,該筆存款定期整存整取,存入1000元,定期18年到2007年9月3日,本息可得3.4萬元,月息15.793%含保值,蓋了銀行的公章。
2007年9月4日,陶玲拿着到期的存摺去取錢,營業員告訴她,此款不予兌現,理由是這張存款單違反有關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白紙黑字的存款單,還蓋了銀行的公章,咋不受法律保護了?銀行怎能說變就變呢?”對此,陶玲感到不解。
銀行:高息違規不能兌付
“銀行當年已經錯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錯第二次。”蒙城農行行長謝某告訴記者,蒙城當年的金融秩序不規範,陶玲的遭遇就是“高息攬儲”背景下的產物。
據其介紹,在陶玲辦理儲蓄之後,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嚴禁金融機構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而月息15.793%已遠遠高出央行的規定,因此無法支付。此外,謝某說,18年的存款也不符合央行最高存款年限的規定。如果蒙城農行按存款單兌現,將違反央行規定,一錯再錯。
“當年銀行的負責人已經退休,具辦人也已離崗。”謝某稱,此事已無法追究具體人員的責任。
“我理解儲戶的苦衷,但我們也有難處。”謝某告訴記者,銀行已與陶玲溝通,將18年分解成若干央行允許的存款年限,按照相對較高的月息支付。“如果陶玲能同意,她將得到約萬元的本息。”謝某說,目前雙方正在協商。
律師觀點
就此事,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劍雄認爲:“儲戶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係,合同只有在違反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纔是無效的。”而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通知或者規定,不屬於法律法規範疇,只有對內部各金融機構纔有效,而不能影響第三方即儲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