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市的張先生委托朋友宋先生炒股,雙方簽訂協議由張先生提供資金授權宋先生操作,若盈利雙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若虧損則由宋先生承擔。幾個月後,賬戶虧損3.7萬元。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宋先生承擔交易虧損2.5萬元。日前,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張先生的訴求。
張先生訴稱,去年2月他與宋先生簽訂委托書,自己提供資金,授權宋先生用自己的股票交易賬戶進行證券交易。以協議日張先生的賬戶資金市值5.2萬元為基數,在此基礎上盈利的25%歸張先生所有,剩餘盈利的75%按雙方各五成的比例分配。但宋先生要保證至去年12月31日,資金市值不低於上述基數,否則虧損由宋先生承擔。去年12月31日,張先生的賬戶資金市值1.5萬元,虧損3.7萬元。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宋先生支付2.5萬元。
宋先生辯稱,在簽訂委托書後,張先生並未告知賬戶密碼,本人並未實際履行該協議。且委托書是張先生起草的,內容也顯失公平。
張先生提供手機短信和通話錄音,證明雙方曾認可此協議並就索賠問題進行過爭論。
法院審理後認為,因宋先生操作造成的虧損,應按照雙方的約定由宋先生承擔,且張先生索賠數額小於實際虧損數額,其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宋先生提出該委托合同未實際履行及張先生所提供錄音中聲音並非其本人,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相反證據,故法院不予采信。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