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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親今年61歲了,患有慢性腎病,不知道這樣的情況能不能申請家庭病床呢?』市民陳先生諮詢的這個問題恐怕是很多有患病老人的家庭都想了解的問題。昨天,市社保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方便參保人員就近就醫,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負擔,本市已將設立家庭病床的年齡條件由原70歲調整為60歲。設立家庭病床的病種范圍由原4種增加到6種,增加的病種為:惡性腫瘤晚期伴其他系統疾病、腦血管病導致偏癱。
辦理家庭病床應
同時具備三大條件
1.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上,行動不便的;2.患以下疾病,並且病情穩定,但需繼續治療的:(1)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嚴重合並癥;(2)腦血管意外及其後遺癥、慢性腎病;(3)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他嚴重合並癥;(4)惡性腫瘤晚期伴其他系統疾病;(5)腦血管病導致偏癱。3.其它特殊情況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必須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
社區家庭病床轉住院的參保人員的登記手續同普通住院的轉院手續。參保人或家屬持《醫療保險證》、《轉院審批表》、轉入醫院《住院證》到分中心辦理審批登記。社保分中心審核同意後,在《轉院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開具《住院資格確認書》。家庭病床的統籌基金起付標准與住院治療的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不連續計算,即家庭病床費用結算後再住院的,執行第一次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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