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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撿到一張信用卡,卡背後六個數字剛好是密碼,因一時貪念作祟,他透支取現18000餘元。根據銀行監控錄像,武清警方以其工作服作為線索,從某企業打卡記錄中找到犯罪嫌疑人。
7月20日,公安武清分局經偵支隊接到盧先生的報案,稱他近一個月來根本沒有使用過信用卡,卻收到銀行寄來的催款單。接報後,辦案民警立刻展開調查。
催款單內容顯示,該卡在6月18日被透支。通過調閱銀行監控錄像,民警將嫌疑人鎖定為一名戴墨鏡的青年男子,且該男子所穿西服裡面T恤衫的領角處,露出某企業的字樣。
根據這一線索,民警找到這家企業,經人事部門負責人辨認,該T恤衫正是他們最新式樣的工作服,嫌疑人極有可能是其員工。但是,從錄像畫面上看不出取款人的相貌,這位負責人也難以確定嫌疑人身份,只好拿出全公司700餘名員工的花名冊。民警與他逐一查找還是一無所獲。
這時一名偵察員突然想到,可以從記錄員工出入時間的打卡機上尋找突破口。民警隨即調取了案發當天的打卡記錄,經進一步排查,將所有疑點集中在操作工黃某身上。
經訊問,嫌疑人黃某對拾卡後透支詐騙卡內現金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原來,黃某外出途中,在一家銀行門口撿到一張信用卡,見卡後寫著6位數字。黃某覺得該數字很像密碼,便在自動取款機上試了試,果然通過了驗證。於是,他稍加掩飾後,分幾次從該卡中取出了18000元,還轉存到自己的銀行賬戶裡,不料沒過多久就被警方抓獲歸案。
新聞鏈接
根據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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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 典型的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