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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企業國有資產法共分9章77條,分別為總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產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法律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國家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法律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法律對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作了專門規定。國家出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並、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企業國有資產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