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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離職員工狀告前僱主給付的工資與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之間存在差額,要求公司補足差額,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審理後發現,該員工本已『不達標』的工資構成中還包括了食補。作為福利,它也在『冒充』著工資。法院判決公司除補足差額外,還需向原告支付差額的25%作為賠償金。
黃某是天津市某公司職員,2005年11月開始在該公司的縫紉崗位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黃某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加班費、特勤費、食補等構成。2008年4月30日黃某辭職,之後他向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認為工作期間公司開出的工資和加班費與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存在差額。黃某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5280元,加班費差額719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3450元。
經過調查取證,自2005年11月起至2007年3月止,黃某的基本工資為420元,全勤獎為150元;2007年4月起至2008年4月止,基本工資為620元。從黃某的工資條可以看出,其工資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確實存在差額。
此外,黃某的工資構成中還包括了食補,食補屬於福利,不能列入最低工資標准。由於工資存在差額,公司按照月工資向黃某支付的延時加班費及公休日加班費因此也存在差額。
法院認為,黃某和公司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其權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有義務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等相關規定,判決黃某所在前公司支付黃某自2005年11月至2008年4月的工資差額2700元,延時加班費差額3333元,公休日加班費差額2169元。
另外,根據勞動部發(1994)481號文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因此按照規定,公司除了補足差額,還需向黃某支付差額的25%賠償金2050元。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在剔除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以及法定的福利待遇等項目後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也將福利待遇進一步明確定義為『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黃某的工資構成中包括了食補,食補屬於福利待遇,所以不能列入最低工資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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