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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古稀的張老漢在1976年的一次工傷事故中右腳趾骨骨折,至今未能痊愈,於今年4月經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為九級傷殘。張老漢於是將原單位告上法庭,請求支付30年來的傷殘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河東區法院日前以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認定並非同一概念,張老漢要求於法無據為由,一審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76歲的張老漢原系本市某汽車運輸廠職工,1989年退休。張老漢在1976年12月擔任隨車裝卸工時發生工傷事故而軋傷右腳,經診斷為右拇趾骨骨折,骨髓炎。一晃三十多年過去,張老漢的腳傷始終未能痊愈,且反復出現破潰、流膿,並有右拇指末節萎縮、拇指末端皮膚感覺差、伸屈功能障礙等癥狀。
今年4月,為明確受傷害程度,張老漢到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為九級傷殘。隨後,張老漢向河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廠方一次性給付傷殘補償金、工傷醫療補助金、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5.5萬餘元,但該委員會以申訴要求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為由,駁回了張老漢的仲裁請求。
張老漢認為,工傷事故雖發生在30年前,但現在仍有具體損害結果,汽車運輸廠應按《工傷保險條例》承擔相關賠償責任。且當初受傷後,除首次醫療費用由廠方支付外,多年來醫藥費都是由自己承擔。張老漢於是將廠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2.8萬元。
河東區人民法院受理後開庭審理了此案。廠方當庭辯稱,張老漢發生工傷事故在30年前,應適用《勞動保險條例》,而不能適用2004年纔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老漢傷情雖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並依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起訴訟,但其所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認定』並非同一概念,因此不能適用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其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新聞鏈接
勞動能力鑒定不同於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利用醫學科學方法和手段,依據鑒定標准,對傷病勞動者的傷、病、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綜合評定,它能夠准確認定職工的傷殘、病殘程度,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有利於保障傷殘、病殘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傷認定則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受傷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范圍,是否符合工傷的基本條件,直接關系到傷殘職工的切身利益。這是工傷保險管理過程中的首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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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爲一個老工傷人員,國家以及單位應該作情看待,難道2,30年的工傷就不算工傷了嗎?就不能得到國家的工傷條例的賠付嗎?也就是說老工傷就不是人了嗎?可笑!!!卑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