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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市民吳梅到法院離婚一審勝訴,她卻上訴了,理由是她與『前夫』本來沒有婚姻關系,結婚證是非法的,請求二審法院判其婚姻關系無效。與此同時,她提起行政訴訟,把違規制作結婚證的民政部門告上法庭,目的就為確認這樁婚姻無效。既然不存在婚姻關系,離的哪門子婚?吳梅說:『我也想置之不理,但事實逼得我必須要個說法,否則不知道還會有多少麻煩找上門來。』是什麼原因令吳梅迫切地想要擺脫這種關系,她的『婚姻』發生了哪些故事,其間又折射出哪些倫理、社會與法律問題呢?
吳梅與父母居住的房子已被查封
離婚官司
一審勝訴提起上訴
今年9月25日,本市大港區法院對一起離婚訴訟做出一審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法院的判決書與平常離婚案的判決書大同小異: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1994年年底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系,1996年12月4日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經常發生矛盾,2004年被告離家出走至今沒有音信。故原告起訴要求離婚。
事實上,這起離婚官司從立案起,就是吳梅一個人在打。因為被告的出走,連開庭通知都是法院經過公告『送達』的。最終,法院對被告張揚缺席審理並缺席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撇下妻子一走了之長達數年,杳無音訊,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婚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應准許離婚。
然而,幾天後,吳梅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請求法院撤銷上述判決,改判確認婚姻關系無效。吳梅在上訴狀中稱,她與張揚並沒有按照婚姻法的要求到民政登記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現有婚姻登記全是張揚在對其隱瞞事實的情況下非法辦理的。一審期間,吳梅提出過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的問題;一審判決下達後,她在大港區檔案館找到了張揚非法偽造的婚姻登記申請書等材料。
債務糾紛
原被告都不是吳梅
之所以要這樣做,緣於一起債務糾紛,這起債務糾紛中本沒有吳梅的名字。原告是津南區男子韓某,被告是張揚。法院判決認定,去年10月,張揚以做生意為名借了韓某10萬元錢,一直沒還,判決張揚欠債還錢。韓某的官司勝訴後到法院申請執行。在這個環節上,牽扯到了吳梅。
此時,吳梅正在打離婚官司,被告恰恰是張揚。人們據此推理,吳梅與張揚離婚,說明他們離婚前是夫妻,而他或她名下的財產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也很可能是共同債務,於是,吳梅的房子便成了張揚的債主希望執行的對象。
類似的道理,吳梅在法院的執行庭聽過。據其介紹,就在她的離婚案一審開庭前一兩天,她正在單位上班,突然接到大港區法院執行庭的電話,說是一起執行案與她有關,希望她到法院去一趟了解情況。幾天後,她在法院知道了上述債務糾紛。當時她大呼冤枉,她說自己雖然與張揚有過一段戀愛關系,並且同居過,但是張揚從來沒給過她錢,也不負責任,後來張揚就離家出走了。『他還借了我父母20幾萬元沒還呢,本來我就夠無辜的了,憑什麼還要替他還他欠下的錢呢?』
還有一個理由令吳梅心驚:吳梅名下位於河西區的一所房產是今年初過戶到其名下的,此前一直在張揚名下。『法官據此認為,張揚和我一起轉移財產,是惡意逃避債務。』吳梅說,『這更是冤枉。』
執行異議
不說清就得動房子
因為上述債務糾紛及理由,法院查封了吳梅名下位於河西區的這處房產。對吳梅來說,問題嚴重了。因為幾年來,她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他們的家就安在這所被查封的房子裡。
雖然此前羞於談起,但吳梅這時不得不向人們一再說明她與張揚的交往過程。『我是1992年1月離婚的,與張揚是1994年12月認識的,他跟我說他離婚了,但我一直沒見到離婚證明。我們同居過,當時感覺關系還可以,也曾想過結婚,但後來,我發現他這個人人格有缺陷,謊話連篇,還不體貼人,不負責任,就打消了結婚念頭。我們一直沒有過正常的婚姻生活。2001年,因為我孩子上學的原因,我搬到父母家住。2003年,我父母的房子拆遷,我們纔找到現在這處房子,因為我的工資不高,最高只能貸10萬元,不夠買房子,張揚就說用他的名字直接辦按揭。當時他已經買斷了工齡,是和人做生意還是打工,我也搞不清楚。我父母已經退休,貸不了款。因為時間緊迫,我就同意了他的提議。於是,房主的名字就是他的了。但是,無論是首付還是後來每月還貸以及最後清貸都是我父母幫我出的,他沒付過一點錢,我們的戶口都遷來這處房子,他的卻一直在大港。』
『2004年2月,他留下「遺書」說跟人玩牌輸得挺慘的,欠我父母的錢還不上了,河西的房子就歸我了,誰要找我要錢別理他,跟我沒關系。他幾點走的,我不知道,下班回來纔看見這個東西(「遺書」)。』
『他走了以後,我還要每月交貸款。2004年5月,我實在沒錢了,纔和父母說了他離家出走的事。2004年8月初,我在我家所屬的派出所報案,說他離家出走。2006年春天,他突然給我家打電話,說他父親去世了,他回來奔喪。我說,既然你回來了,跟我到公證處辦公證,全權委托我辦房子過戶的事吧。他挺痛快地就答應了。』
『隨後,我倆在河西公證處辦了公證。去年10月初,我父親借錢把貸款還清了,接著去過戶,想改成我名字,但房管局的工作人員說公證書不能用了,必須得本人來,因為我一直聯系不上他,就沒辦。一直拖到今年1月底,他纔和我一起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我為什麼要替他還錢呢?』
前日,在那所已經被法院履行了查封手續的房子裡,吳梅的父母向記者出示了幾個大信封的法律文書。有一個大信封最厚,裝著這起執行異議官司的所有材料,其中一沓厚厚的復印材料是50多張還貸憑證,老兩口說:『每個月的18號我們都去還貸款,同時銀行給我們出具這份憑證,您看看,一張不少。如果不是我們還的,我們怎麼會有這些憑證啊?我們在這住了5年,突然有人說房子不是我們的,讓我們難以接受。』
行政訴訟
不得不打難於立案
在執行異議官司中,吳梅想到必須證明自己與張揚沒有婚姻關系,纔能擺脫那些麻煩。在那份執行異議申請書中,她曾提到,如果法院不采信她的意見,她將提起行政訴訟,將當初為張揚違規辦理結婚證的民政部門告上法庭,確認其婚姻關系無效。她當真這樣做了。
10月27日,她向大港區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稱,張揚買斷工齡失蹤後,曾有人向吳梅主張過債權,然而,自己從未與張揚有過結婚的意願,也沒有親自到區民政局辦理過登記手續,現有材料是從大港區檔案館調取的,區民政局違反了法定登記程序頒發結婚證書,要求法院予以撤銷。
大港區法院確認了如下事實:起訴人要求撤銷的結婚證是1994年11月16日頒發的,但結婚登記申請書上反映出的申請日期是1996年12月4日,申請日與頒發日相差兩年,從現有證據分析,頒發程序存在瑕疵。但是該院認為,公民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從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於是,根據時效規定,該院11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吳梅不服,已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此案的立案還是個未知數。
業內說法
多種法律關系糾纏
吳梅的代理人於志宏稱,此案看似是一個尋常的離婚案件,但反映出一系列問題,耐人尋味。一來,吳梅沒能對可能的婚姻陷阱保持警惕,纔弄到今天這樣的尷尬地步,在解決與張揚糾紛的途徑上,應當冷靜地提出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的請求,但她提起了一個不當的離婚訴訟,導致勝訴方不得不提出上訴申請。二來,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導致吳梅交上厄運的一個重要因素,根據我國婚姻法,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申請登記,這是法定要件,但本案中出現的證據證明,吳梅並沒有到現場,卻產生了所謂的結婚證。應當說,在行政登記機關意識到問題後,應當能夠確認這種不當行政行為是無效的,但是目前,我國法律未給予民政部門確認婚姻無效的權利,這就迫使吳梅只能通過訴訟程序加以解決。但是通過訴訟解決問題,吳梅又遇到了一個似乎很難跨越的障礙。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具體的行政行為作出5年後,相對人提起的訴訟可以不再立案受理。
目前,吳梅提起的離婚案、行政訴訟都在二審過程中,而執行官司仍在僵持。吳梅說:『前幾天,執行法官來電話說,又有兩個女人把他(指張揚)告了。據說,他以做生意為名騙了人家每人至少12萬元。如果我再不把問題弄清楚,她們的官司進入執行程序,還是我的麻煩。』被接二連三的官司糾纏得疲憊不堪的吳梅在想,始作俑者張揚的問題難道僅僅是民事問題嗎?(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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