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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同一家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充電居然發生爆裂,在這場意外事故中受傷的市民武女士把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終審宣判,兩被告連帶賠償武女士醫療費等一應損失4258元。
事件回放:充電時發生爆裂
案中的電動自行車為都市風牌。2003年2月25日,武女士在河西區一家都市風電動自行車專賣店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2006年11月19日,武女士又在同一家專賣店購買了第二輛電動自行車。
2007年5月13日,武女士需要給一輛電動自行車充電時發現,這輛自行車的充電器不在身邊,於是用另外一輛電動自行車的充電器『代勞』。不幸的是,充電時電池盒發生爆裂。武女士當即感覺耳朵不靈便了,便到天津公安醫院診查。經診斷,其左耳突發性耳聾。2007年5月15日至2008年1月9日期間,武女士陸續在公安醫院治療耳朵。後來轉去河西興和醫院治療,先後花去3023元。
不光這筆損失,為了修理因電池盒爆裂造成的櫃臺破裂,她還花了60元錢。為了討回損失,她找到銷售商趙某和都市風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天津市明佳車業有限公司交涉,趙某只同意賠償她櫃臺維修費,不同意賠償其他損失。於是,武女士將二者告上法庭。
審理:有合格證廠家也敗訴
本案一審中,武女士在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做了司法鑒定。鑒定書顯示,武女士左耳突發性耳聾與電池盒爆裂有因果關系。為此,武女士又花去鑒定費900元,一並列入索賠范圍之列。
一審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事實,並認為二被告並未提供涉案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和電池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也未在該充電器說明書中注明同品牌車系的充電器禁止通用,而且武女士事先征得了銷售商的同意,二被告對武女士造成的損害結果應承擔責任。判決二被告賠償武女士包括醫療費、財產損失費、鑒定費在內的損失共4258元。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分擔。
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理由是武女士稱電池盒發生爆炸不符合常理,如果發生爆炸也是電池。電池盒發生爆炸是外力作用,不是產品質量問題,但對於此種說法,他們未能舉證證明。他們只能夠證明自己的產品是符合國際標准和行業標准的。
市二中院認為此案系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按照產品質量賠償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該院認為,《民法通則》規定的『產品質量不合格』不以產品的國際標准或專業標准為評判標准,如果產品發生了質量事故,只要產品制造者、銷售者不能證明產品使用人違反了該產品的使用規則,即可認定該產品質量不合格。因此,市二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雖然一審和二審認定的事實相同,且均判定廠商敗訴,但對法律的適用不同,因此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一審認為,本案的案由為賠償糾紛,因為適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則,『誰主張誰舉證』。該院認為,二被告並未提供該車充電器和電池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也未在該車說明書中注明同品牌車系的充電器禁止通用,因而二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所以判其敗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依據《民法通則》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在審理過程中,廠商也舉證證明其電動自行車符合國際和行業標准,但因其不能證明爆裂系武女士操作不當所致,因而應當賠償。
【讀報幫助】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而舉證責任倒置是一種例外。其意是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哪些情況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訴訟;(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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