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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退休大娘先後買了兩輛電動車,用舊車的充電器給新車充電時,沒想到電池盒爆炸,把大娘炸成了耳聾,於是起訴要求索賠。
今年60多歲的王大娘在2003年、2006年先後在一家電動車專賣店購買了兩輛電動自行車。王大娘說,因爲第一輛車丟失,她在買了第二輛車後,爲了充電方便,就向電動車專賣店的負責人詢問:“第一輛車的充電器能不能和第二輛車通用?”
王大娘說,在得到了“可以通用”的答覆後,她在去年5月份,用第一輛車的充電器給第二輛車的電池充電時,電池盒突然爆炸,王大娘的耳朵感覺不適,經醫院診斷爲左耳突聾,神經線受損。
於是,王大娘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電動車專賣店和電動車的生產商一起賠償各種損失5000餘元。但是二被告都不同意予以賠償。
日前,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二被告沒有提供充電器和電池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也沒有在充電器說明書中註明同品牌車的充電器禁止通用。而且王大娘在徵得了電動車專賣店的同意,所以,二被告對於王大娘的損失,應當承擔責任。
所以一審法院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王大娘各種費用4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