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2月11日,上海霧霾初散,索賠2.89億元的劉光嘉、朱周榮訴閔行區政府行政賠償案在長寧區人民法院第七法庭開庭。
由於案件涉及數額巨大、開發商的官商背景,以及開庭第一天網上流出的一段疑似政府官員在拆遷現場搶劫分贓的視頻,該案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2012年4月27日,閔行區人民政府對劉光嘉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和承包魚塘上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館強制搬遷。然而劉家表示,這次搬遷是一次違法強拆,並造成了大量的私人財物滅失。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不斷強調,這次強拆最後成了一次對合法財產的“洗劫”,而被告方則表示,整個拆遷過程合理合法,流出的視頻被人斷章取義。
為期三天的庭審於12月13日結束,對於整個執法的過程、依據、財產的處理,以及最終的賠償,雙方各執一詞。
原告共有19項訴請,除去共計2.89億元的賠償外,還有15項包括黃金、首飾、字畫、骨灰在內的無法估價的物品返還訴請。劉光嘉之子劉文浩在庭審最後一天表示,要求返還而無法返還的財物,他們要求閔行區政府賠償一元錢,並作出書面道歉。
閔行區政府的代理律師張鵬峰表示,無違法則無賠償,無保管則無返還,政府的拆遷沒有違法之處,保管則不是政府的義務,因而不存在返還一說。但他個人認為,“如有遺失,保管單位應該照價賠償。”
是分贓還是公證保全?
最初引起輿論關注的,是一小段經過剪輯的“疑似官員現場分贓視頻”。
據了解,這段視頻來自閔行區公證處提供的《1087公證書》,原視頻時長約11分44秒,是閔行區公證處對原告宅基地上407.91平方米房屋內情況的公證。
公證文書顯示,公證處是在強拆發生後的5月7日制作光盤並出具的《1087公證書》。公證處的視頻屬性顯示,該視頻生成於5月22日,視頻的編號為“2012522-144142_3”(以下簡稱“522視頻”),但光盤中並沒有後綴為1和2的視頻。此外,這段視頻的場景有多次切換。
劉家據此認為,公證文書存在三次剪輯修改。庭審當天,參與公證的閔行區公證處公證員吳剛表示,公證書確系5月7日出具,但具體的技術問題他並不了解,無法作答。
劉文浩表示,在獲得這段視頻後,起初並沒有人發現聲音。但由於發現視頻被改動,他便找來專業人士對視頻進行分析,在戴上耳機檢視視頻時,專業人士發現了這些疑似分贓的聲音。
為了更專業,劉文浩找到了母語為上海方言且從事語言工作,以及編寫上海縣縣志(閔行區前身為上海縣)的人對聲音的內容進行了反復核實。
在法庭上,被告閔行區政府沒有對視頻的聲音進行質證。
在522視頻中,攝像機基本都是對劉家房間現狀進行拍攝,並沒有出現公證員對現場清點造冊的畫面,也聽不到明確的公證字樣,視頻中偶爾可以聽到移動重物的聲音。
視頻中,能夠多次聽到有人向公證員強調,“不要把我拍進去”,工作人員在上樓公證前問,“不知道你們是否清理光了?不然待會我們跑上去就麻煩了!”
視頻在3分鍾左右的時候,可以看到有工作人員詢問,“裡面藏的什麼東西?……好一點的鐲頭(手鐲)有嗎?要老價鈿(昂貴)鐲頭”。
10分33秒開始的畫外音顯示,有公證員詢問:“鈔票給他的時候,他沒說什麼吧?”對方回答:“我不清楚,鈔票是被派出所拿走的,我們不過是經經手而已,一個小的保險箱……”
9分多的時候,從視頻中可以聽到,有人向負責人請示,“這裡有玉器之類的東西,可以拿嗎?”該負責人回答,“算你們的了”。
10分58秒,能聽到有人在視頻中表示,“這些東西我都要!”“你派個鎮上的人,好好地給我打包,不要讓它……”。此人後被閔行區政府的代理律師張鵬峰確認為閔行區公證處副主任朱明達。
此外,雖然畫面沒有顯示,但不時可以聽到房間內有搬運重物的聲響。基於這些內容,劉家認為,4月27日當天發生的,實際上是一場公開的洗劫。在法庭上,原告方也多次使用了“洗劫”一詞。
被告代理律師張鵬峰表示,這些內容實際上是割裂了具體的對話場景而誤導了公眾,被挑選出的對話實際上完全是正常的公證工作流程。
張鵬峰認為,提示公證人員不要把別人拍到,是因為公證本來就不應該拍攝到公證內容以外的內容。而上樓之前問“是否清理光了”,實際上是正當的程序,是清理人員先上去清理。至於打包,則更是非常正常的工作內容。錢給派出所,是因為貴重物品害怕遺失,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也很合情理。
張鵬峰並未向法庭提供錄像涉及人員的筆錄等證據。據中國青年報記者多方了解,通常公證視頻的錄制,本身就應該涉及整個公證過程,誰進行的清點,誰負責打開的箱子均應該記錄在公證視頻中。
此外,視頻錄音中涉及玉器,但這些玉器至今沒有出現在任何公證文書中。
張鵬峰指出,這段視頻是由被告提供給原告的,自己的律師團隊看了幾十次,都沒有發現問題,結果卻被原告斷章取義發布給了媒體。張鵬峰在法庭上特別強調,執行現場有很多的執行人員以及非執行人員,不可能有光天化日之下的搶劫,“請不要侮辱我們的智商”。
公證引發爭議
2012年4月27日當天究竟發生了什麼,現在已經很難還原,但可以確定的是,相較於博物館內數量巨大的財物,強拆當天的公證存在相當的不足,這也是本案引發如此巨大索賠額度的關鍵。
參與了4月27日拆遷的公證員表示,他們到達現場時,被執行人已經被“強制帶離”,因而他們無法通知被執行人。
整個拆遷過程到底有多少臺攝像機,公證是從何時開始的,至今仍然存疑。“4·27”拆遷現場總指揮陽勇建(時任閔行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現任建交委副主任)及現場公證員的筆錄都顯示,他們是當天8點35分到達現場並開始進行公證的。但公證處提供的《1233公證書》中,編號為001的現場監督照片的屬性顯示,該照片的拍攝時間為早上6點40分。
而6點40分,實際上正是強拆人員到達現場,並對劉光嘉夫婦實施“穩控”的時間。
按照通常的習慣,一次強拆應該只有一本公證書,但是劉家的這次強拆卻有兩本不同編號的公證文書——分別是《1087公證書》和《1233公證書》,前者對應劉家宅基地和魚塘上工具屋范圍進行公證,後者則是主要針對宅基地407.91平方米合法建築物范圍內的公證。
劉光嘉的代理律師胡炯明表示,閔行區人民法院的拆遷檔案中並無《1233公證書》,他們是得到法院的許可去拿公證書時,公證處問他們要哪一本,他們纔拿到的《1233公證書》。
另外,按照陽勇建和現場公證員的說法,當天閔行區公證處共分4組,用4臺攝像機對不同區域進行了拍攝,其中只有一臺攝像機是負責拍攝室外的情況。但《1233公證書》提供了37段室外公證視頻,其中有若乾段的拍攝時間相衝突,不可能由一臺攝像機拍攝完成。
《1233公證書》的視頻中,還有一臺攝像機拍到了另外有人拿著一臺DV機在進行攝錄。陽勇建表示,當時確實有工作人員在記錄,然而,因為公證處的記錄“非常詳細”,所以這份記錄並沒有保存,因而無法提供。
但這次公證處的記錄恐怕很難算得上詳細。劉家稱承包的魚塘中養有5000條日本錦鯉和數百只甲魚,但這些東西均無人登記也無人返還。對於這些疑問,庭審當天拆遷現場總指揮陽勇建表示,這都是公證的問題,與自己無關。
夏怡是當天負責庭院公證的公證員,她只是確認自己沒有登記日本錦鯉,以及日本錦鯉目測達不到數千條,但未解釋自己為何沒有對日本錦鯉進行公證保全。張鵬峰律師表示,這也許是因為她的任務是公證庭院內的雜物,而魚可能不算雜物。
此外,《1233公證書》中財產登記的石頭部分,只簡單地寫明不同地區有石頭多少塊。但具體何種石頭,大小品類均無記載。
這次公證的記錄手法也很特殊。閔行區公證處公證員吳剛表示,他們的公證實際上是“三位一體”,即拍照、視頻和登記造冊三項公證工作中,只要有一項涉及某件物品,該物品就算完成了公證,而並不需要對每件物品進行一一分類登記造冊。
吳剛同時強調,假如視頻拍到了某物,後面又對該物品進行了造冊清點,那麼也不衝突。
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規定,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
此前據稱達成的搬遷補償價格高達7800萬元
除去賠償,庭審還對整個拆遷的合法性進行了辯論。
4月27日強拆是否合法最主要的爭議,來自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閔行區房管局”)2009年9月30日出具的287號房屋拆遷裁決書(以下簡稱“287號裁決書”)中的“原址”兩個字。
這份拆遷執法主要依據的裁決書共有六項裁決內容,其中關系到被申請人劉光嘉夫婦的是第六項,即“被申請人在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搬離原址”。
這次拆遷涉及的土地共有兩塊,一是原告劉光嘉夫婦582平方米的宅基地,二是劉光嘉夫婦在此前承包魚塘上所建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館,而宅基地合法有證的面積為407.91平方米,另有388平方米的宅院。這兩塊土地共用一個門牌號,即上海市閔行區顓橋鎮安樂村潘家34號。
“原址”究竟是指582平方米的宅基地,還是整個潘家34號?這成為庭審的爭議焦點。
2011年12月9日,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接到閔行區房管局的執行申請後,作出了310號行政裁定書,准許執行287號裁決書的第六項,該裁決書並未對第六項的具體內容做闡釋。
但在之後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庭的執行通知書和執行公告中,第六項裁決主文都被解釋為“搬離潘家34號”。
閔行區政府代理律師張鵬峰表示,法院的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和執行公告都明確寫明了對方應該搬離潘家34號。此外,在287號裁決書中,被申請人的拆遷補償款中的“無證房補償費”和“附屬物補償款”實際上就證明已經對劉家魚塘范圍上的建築物進行了補償,“雖然價格比較低,物證房屋40塊錢一平米,但拆遷確實是合理的。”
原告代理律師胡炯明表示,法院執行庭作出通知的依據應該是裁定書,而不能做擴大性解釋,“區政府機關大院裡有一棟違法建築,能把整個區政府拆了嗎?”
此前,劉家一直不願意搬離的原因即魚塘上私人博物館的搬遷價格無法達成一致。287號裁決書中也提到,雙方無法對劉家的花卉奇石補償價格達成一致,因而特別在裁決內容的第五項提到了花卉奇石,即“被申請人宅基地范圍內的花卉奇石等搬遷補償費用由專業估價單位評估後予以一次性補償”。
287號裁決書總計六項裁決內容,均未明確提到宅基地范圍外的花卉奇石做何處理。胡炯明表示,“原址”顯然就是指劉家的宅基地范圍。
閔行區政府的不予賠償決定書中也提到,執法當天,是由於“強制執行時宅院的現狀是:四周以圍牆圍成一個連成一體的整體宅院,宅院內有房屋,屋中、屋前、屋後分布有賠償申請人的奇石、花木等所謂藏品”,纔將被告的博物館也予以拆除。
不過在庭審時,“4·27”拆遷現場總指揮陽勇建對“宅基地”的概念提出了一個另類的解釋,他表示,在實際拆遷中,宅基地有狹義和廣義的概念,這次拆遷中的宅基地概念實際上是廣義的宅基地概念,也包括當事人承包的土地。
4月27日拆遷當天,評估公司給整個現場的全損價格為545萬元。而此前,嘯宇房地產公司的一名代表與劉家簽訂的意向,僅搬遷補償價格即達7800萬元。這也成為劉家2.89億元索賠中7800萬元的來源。
雖然在庭上張鵬峰否認該代表與嘯宇公司有關聯,但根據政府拆遷前的風險評估報告,強拆前嘯宇公司曾與劉家進行過協商,而當時唯一與劉家聯系過的,就只有這名代表。
除去范圍問題外,這次拆遷的拆遷許可證和分戶單均存在疑點,但張鵬峰律師在庭上回避了這些內容,他表示,這次庭審主要針對的是拆遷組織人的強制行為是否具有依據,而作為閔行區政府並沒有能力去審查拆遷的前置條件是否存在問題。
張鵬峰同時在庭上指出,劉光嘉為城市戶口,如何獲得宅基地存在疑問。
但據了解,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我國並未禁止城市居民獲得宅基地,由於發展經濟等原因,此前各地還有鼓勵城市居民獲得宅基地的一些規定。
原告稱家中90%的東西都已經遺失
除7800萬元的賠償外,2.11億元的藏品財物損失和15項無法估價的物品返還如何認定,成為這次法庭辯論的另一個焦點。
實際上,具體的賠償數額曾經有過幾次變動,最開始起訴閔行區法院時,起訴標的還是1.2億元,因為當時劉家認為,家被拆了,但家裡值錢的東西應該還在,只是沒有返還而已。
張鵬峰在法庭上表示,保管公司曾多次催促當事人領走自己的財物。然而,有據可查的是,直到拆遷半年後的2012年10月19日,嘯宇房地產公司纔第一次發來通知,要求移交當事人的財物。
直到2013年4月,劉家纔獲得全部兩本公證書的內容,但劉文浩稱公證文書與自己記憶中的物品所差甚遠,且有兩個區域根本沒有進行公證登記。2013年9月2日和3日,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曾去保管地就保管物品進行過兩次清點,而兩次清點的數額略有不同,但清點之後,劉家表示,自己家中90%的東西都已經遺失,並且很多登記在冊的東西也都不見了。
這些遺失物品的舉證成為一個難題。劉家主要通過兩本公證書的財產登記表,以及公證照片和公證視頻的截圖進行核對。但這些有證據的只是一小部分,仍然有相當多的物品,劉家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強拆的當天存在,比如家中牆壁中的保險箱等。
此外,定價也成為極大難題——很多奇石僅僅被視頻掃到,無詳細的記錄,而石頭的價格往往又與外形品質關聯性很大。劉文浩表示,對於很多實在無法估算價值的物品,他們要求閔行區政府進行返還而非賠償。
對於沒有直接證據的,劉光嘉選擇的辦法,是在網上呼吁到博物館參觀的人提供照片、視頻,同時自己將這些別人提供的照片中的物品進行詳細的指認,表明是在哪個點的哪個位置。
庭審期間,法官讓原告一一指出了有直接證據的物品是依據哪些證據得出,而被告則現場進行了質證。質證中,張鵬峰指認出其中的一些奇石被重復計算,而劉家則認為,這是因為這種石頭本身很相似。
對於沒有直接證據的部分,原告律師胡炯明認為,由於政府控制了當事人,而物品清單也因強拆遺失,當事人可以說已經窮盡了舉證能力。他表示,本案應借鑒此前河南的一項強拆司法判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被告律師張鵬峰表示,河南的案例是《國家賠償法》2010年修訂前的規定,而現在的《國家賠償法》已經明確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且本案也並不適用該法條中的例外屬性。
“假如你要是說你家有一個和氏璧,那政府是不是也要賠?”張鵬峰多次在庭上提出這樣一個問題。
長期從事拆遷研究的北京纔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纔亮律師表示,雖然新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但假如是由於政府的原因導致原告方不能舉證,或者賬冊遺失,舉證責任應該倒置。
此前王纔亮在天津代理的一起強拆案,由於政府的強拆行為導致賬冊遺失,最終就適用了舉證責任倒置。
王纔亮表示,按照舉證責任倒置,假如當事人提出和氏璧的問題,那就應該由政府舉證對方家中沒有和氏璧,“政府可以說,和氏璧中國只有一個,而且已經失傳,這就構成一種證明,並且老百姓說假話被揭穿會面臨很大的風險,所以通常不會有人漫天要價”。
張鵬峰在庭上就賠償也提出了其他質疑,包括按照視頻顯示的玉石和盆景密度,遺失的數量不可能達到當事人所宣稱的規模。然而雙方對於整個院落的面積並沒有統一的認識,張鵬峰方面根據一張圖片推測整個宅院面積應該是2300平方米,而劉文浩稱,根據衛星地圖的比例換算,宅院面積應該是4800平方米。
張鵬峰律師表示,即使真的存在遺失、損壞,按照拆遷的組織安排情況,物品是由拆遷方嘯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保管,因而賠償應該去找嘯宇公司。但胡炯明律師認為,整個拆遷是由閔行區政府組織,物品遺失損毀理應由政府負責。
庭審質證即將結束時,主審法官問劉文浩,假如要求歸還的物品無法歸還,他們要求多少賠償?
這是一個他事先沒有想到的問題。短暫的休庭商議後,劉文浩回到了法庭原告席,他把麥克風朝自己這邊挪了挪,說:“無法返還的物品,原告要求由閔行區政府賠償一元錢,並作出書面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