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高中生小麗騎着電動車馱帶同學,途中與一小客車相撞,兩人皆受傷。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坐車的同學不僅將小客車司機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還將小麗推上了被告席。小麗很是委屈,她提出,自己已馱帶原告半年多了,原告家長知道此事沒有制止也有責任,而且如不是爲原告,她也不會走出事地點。河東區法院審理後,日前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範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超出限額部分由小客車司機賠償80%,被告小麗賠償20%。
去年10月31日20時5分,肖某駕駛自己的五菱牌小客車沿河東區成林道以每小時50公里的速度由西向東行駛時,遇高中生小麗騎電動自行車馱着同學小靜沿警民路由南向西左轉彎,兩車當時相撞,造成小麗和小靜受傷、兩輛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管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肖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小麗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小靜不負事故責任。據小靜稱,她於事故當日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並於同年11月15日出院,其間發生了大額的花費,交管部門曾就此費用的賠償事宜多次調解,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爲此,小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爲肖某小客車承保的某保險公司支公司在保額範圍內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5.7萬餘元;保險公司在保額範圍內不足以賠償上述費用時,餘額部分由肖某和小麗連帶賠償;保留主張後續治療的權利。
法庭上,被告小麗辯稱,至事發時小麗馱小靜已經半年多了,孩子不懂事,但小靜的母親已經知道此事,不僅沒有制止,還曾多次感謝小麗,導致現在發生事故。小麗如果不爲了送小靜不會走出事的地點,這次交通事故對小麗也造成了傷害。小麗的家長也表示,其在與小靜父親解決問題時提出暫時不要影響兩個孩子,對方卻在兩個孩子高考前提出起訴,給兩個孩子造成了影響。小麗也是受害者。原告強調小麗已經滿18週歲,應該自己承擔責任,但小麗現在沒有經濟來源,那就等她有經濟來源再對小靜進行賠償。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其公司與事故車輛是保險合同關係,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因此其公司嚴格按照交強險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保險限額、限額項下的保險範圍進行賠償,超出部分不予承擔。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發生事故時被告小麗不滿18週歲。被告肖某已給付小靜5000元。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爲,被告肖某駕駛小客車因違反相關規定,造成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原告不負事故責任,被告肖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小麗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由於被告肖某所有的該車輛已在被告保險公司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法由該公司在保險限額範圍內對原告小靜進行賠償。超出限額部分由被告肖某賠償80%,被告小麗賠償20%。因小麗在發生事故時不滿18週歲,現雖已滿18歲,但並沒有經濟能力,故應由其原監護人即家長承擔該賠償責任。原告的合理損失共計4.2萬餘元。依法由被告保險公司支公司賠償1.16萬元。餘額3.1萬餘元,由被告肖某承擔80%,計2.4萬餘元,被告小麗的家長承擔20%,計6200餘元。扣除肖某於事故後給付原告的5000元,肖某應賠償原告1.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