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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登上《福布斯》《胡潤中國富豪榜》的前富豪王福生涉及多個罪名領到一審判決。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審認定王福生挪用公款9300餘萬元、逃稅1.7億餘元、單位行賄兩名稅官50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罰金3萬元。王福生曾任董事、總經理的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犯逃稅罪,被判處罰金1.5億元。
□審理
涉嫌3項罪名受審律師曾做無罪辯護
王福生現年61歲,出生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大專文化。公開資料顯示,1984年,王福生從沈陽建築大學工民建施工管理專業畢業,早年曾任職於中國建築一局集團,後下海經商,經營過裝修公司、建設公司,後涉足房地產。
1993年,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王福生任董事、總經理。當時該公司的注冊資本高達1億元,主要由王福生及多家國有企業合資。此後,王福生又任北京天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新富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2年的《福布斯》、2007年的《胡潤中國富豪榜》,王福生均榜上有名。2007年8月20日,他因涉嫌偷稅罪被羈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北京市二分檢以王福生涉嫌犯貪污罪、逃避繳納稅款罪、單位行賄罪,被告單位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涉嫌犯逃避繳納稅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0年10月左右,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時,王福生對檢方指控的3項罪名均不認可。王福生的辯護人,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運生及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蘭亭為其做了無罪辯護。
2012年12月31日,王福生在宣判前被取保候審。據其辯護人介紹,王福生當時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最主要是身體原因,他年紀大,而且有高血壓、心髒病”。
□判決
數罪並罰判刑7年單位處1.5億罰金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王福生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系情節嚴重;他和被告單位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且佔應納稅款30%以上,均構成逃稅罪;王福生作為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指使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構成單位行賄罪。對王福生所犯3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
鑒於王福生挪用公款的行為未給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有股東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天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補繳了全部應納稅款,繳納了部分滯納金、罰款,法院對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犯逃稅罪、對王福生所犯挪用公款罪、逃稅罪酌予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王福生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3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罰金3萬元。
被告單位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5億元。
王福生對一審判決未提出上訴。
□案情揭秘
1 指控貪污一審被認定挪用公款
今年10月25日,北京市二中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檢方指控王福生犯貪污罪的定性有誤。
檢方在指控王福生涉嫌貪污罪時稱,王福生於1993年10月至1994年5月間,利用擔任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並任該公司總經理負責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在辦理富華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以騙取的手段,通過虛構股權轉讓文件、轉移資金、虛假記賬、倒賬等方式,用應屬於富華公司的公款1.5億元收購了該公司股權和房地產項目。在後期富華房地產項目的銷售過程中,王福生非法獲利4億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證明,王福生不具有侵吞公司財產的主觀故意及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法院予以糾正。
法院審理後查明,1993年9月,富華公司董事會授權王福生轉讓富華公司及所屬項目。同年10月,王福生以其實際控制的一家投資公司與富華公司簽訂轉讓協議,約定由投資公司出價1.5億元收購富華公司及所屬項目。王福生為籌措收購資金,於1993年11月至1994年2月間,利用其擔任富華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親自或授意他人以富華公司名義或以富華公司資產作為抵押擔保對外借款,再通過虛假記賬、倒賬等方式將上述富華公司借款挪用至其實際控制的公司,而後再作為投資公司收購資金轉入富華公司,用以收購富華公司股權、項目。
王福生以上述方式共計挪用富華公司人民幣1100萬元、美元949萬餘元,共計折合人民幣9359萬餘元。
法院認為,王福生上述經營活動謀取了個人利益,對富華公司的資產造成了巨大風險,侵犯了富華公司財產的使用收益權,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2 兩次逃稅共計1.7億餘元
王福生一審被認定逃稅的事實有兩筆,金額共計1.7億餘元。
法院查明,1996年8月間,時任北京天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福生,與時任天富公司副總經理的孫偉光(另案處理)決定,天富公司支付中大公司200萬元管理費,取得中大公司的建築承包資質,並以中大公司名義成立工程經理部,天富公司向工程經理部派駐工作人員,並實際行使該項目部的管理權。
天富公司與中大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為2.3億餘元。天富公司隨後將美惠大廈工程分包給一家建設公司承建,2000年5月竣工決算,實際結算金額為1.3億餘元。
1996年至2001年間,天富公司在沒有對該項目進行任何財務結算、竣工結算的情況下,由王福生決定,財會人員先以工程經理部名義要求中大公司開具了67份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服務類)發票,金額為2.3億餘元,並將上述發票所記金額列入建築開發成本,由天富公司總會計師於2001年12月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虛假的納稅申報以及相應的退稅申報。天富公司為此逃避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2577餘萬元。
王福生被認定逃稅的另一筆事實,發生在銷售富華公司開發的“富華大廈”期間。法院查明,2002年,王福生作為富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指使他人以富華公司名義與泰國一家公司簽訂虛假的富華大廈代理銷售合同。合同規定:1994年至1997年間,泰國公司代理銷售富華大廈4萬餘平米,約定了售樓總款、富華公司應收售樓款及應支付泰國公司銷售傭金的金額。
同年底,王福生指使他人以泰國公司破產,售樓款不能收回為由,虛假列支壞賬損失2.1億餘元、銷售傭金3.1億餘元,造成多列成本費用5.2億餘元。2003年1月,經王福生授意,富華公司申報壞賬損失,逃避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1.46億餘元。
3 單位行賄兩名稅官50萬
法院查明,在銷售“富華大廈”期間,王福生為使上述2.1億餘元虛假壞賬獲得稅務機關審核通過,行賄過兩名稅官。
2004年4月,王福生作為富華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了使富華公司核銷壞賬損失的申請通過初審,指使富華公司財務部經理費一群向時任北京市國稅局直屬分局第二稅務所所長的楊澤軍、稅務專管員高昆侖行賄50萬元。費一群在證言中稱,2003年間,其將富華公司的竣工報告申報給了北京市國稅局直屬分局稅務二所,到2004年都沒有回信。王福生讓其去二所看看所長楊澤軍有什麼要求,“讓他們報個數,也就是問給他們多少錢,纔能把富華公司的材料給報上去。”
其去楊澤軍的辦公室找到楊,說“我們老板覺得你們基層很辛苦,想獎勵你們點兒錢”。費一群說,楊澤軍知道老板是王福生,說錢的事情去找高昆侖。高昆侖隨後提出50萬。後其直接找了王福生,說對方要50萬元,王福生說可以。高昆侖拿到錢後還給了其5萬元表示感謝。
高昆侖的證言稱,他提出要50萬後,費一群說請示之後頭兒批了,但出錢得有由頭兒,最好有合同,還要給他們開張發票。後來他花5萬元找同學開的發票,並讓對方幫取支票並提出現金。除去給同學和費一群各5萬元,剩下的錢他留下12萬元,另外28萬元按楊澤軍要求給了楊澤軍的二哥。
楊澤軍則說,高昆侖當時說從中介公司提取了現金約30萬,高拿了10萬多一點,他拿了不到20萬。
不過,楊澤軍最終沒幫上忙,稅務分局和泰國方面調查獲悉,富華公司的壞賬申請材料屬虛假。王福生被查後,費一群、楊澤軍、高昆侖也相繼案發,後分別被以單位行賄罪、受賄罪被判。京華時報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