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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以自己得了肝病,需要換肝為由,騙取昔日戀人同情,並由此詐得對方1.8萬元。此後,該女子又以共同投資等為名,對該戀人、同事等多人行騙,共騙得78萬餘元。日前,該女子被和平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今年28歲的女青年康某原系北京某食品公司銷售部客戶主任,與被害人楊某曾經是戀人。去年1月,康某謊稱得了肝病,以換肝治病需要用錢為由,騙取楊某1.8萬元。同年9月,康某謊稱公司意欲更換或增加經銷商,以共同投資成立該公司天津地區經銷商為名,騙取同事陳某9.36萬元,騙取同事劉某5萬元。同年10月,康某以同樣理由邀請被害人楊某投資,楊某在2007年11月陸續給付康某兩筆現金計5.3萬元,向康某指定賬戶內匯入21.35萬元,後康某向楊某返還4000元。同年9月底,康某以北京某食品公司駐天津辦事處經理的身份,通過丈夫曹某與被害人岳某相識,謊稱能為他人辦理天津代理經銷,在同年10月6日至15日,騙取岳某37.5萬元。今年1月,楊某、岳某分別報案,康某於2月5日被抓獲,後其家屬代其退賠被害人岳某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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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肝病來騙取昔日戀人的同情,還有沒有良心?真是道德淪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