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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手續都已辦完,購房者王某發現其所購伙單的公用廚房和廁所已被旁鄰拆改,於是以賣方違反購房協議中關於『房屋無拆改』的約定為由,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賣方違約,中介公司有過錯,判決支持購房者的訴求,返還購房定金、中介費。
市民王某與馮某及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公產房屋認購協議,約定馮某將位於河西區的一套四居室單元中的一間公產房的承租權有償出售給王某,並在協議中承諾該房屋無糾紛,無拆改。王某當日向馮某交付了1萬元定金,並向中介公司交付了1550元中介服務費,簽署了協議。
王某稱,自己在不了解真實情況的前提下簽訂了上述協議。事後,王某纔得知,馮某曾因廚房與廁所的使用問題,與居住在此的其他兩戶人家發生過嚴重的糾紛並訴爭至法院。現今,公用廚房已被旁鄰拆改用於做買賣,廁所也無法正常使用,違反了房屋買賣協議中關於房屋無糾紛,無拆改的約定。為此,王某將馮某和中介公司一並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所簽訂的認購協議,由馮某返還購房定金,由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
庭審中,被告馮某則稱,王某到現場實地看過該房,其父親也將房屋有糾紛的情況告訴了王某,並將相關判決書和執行書給王某看過,並沒有隱瞞房屋真實情況。被告中介公司也表示不同意王某訴求。
河西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所簽公產房屋認購協議中,對訴爭房屋無糾紛、無拆改做了明確約定,但被告馮某在協議簽訂時並未向原告明確告知訴爭房屋存在糾紛,且直至目前並未能徹底解決糾紛,導致該房屋至今未能在天津市房屋交易系統掛牌辦理交易手續,無法達到訂立協議的目的。原告在得知訴爭房屋有嚴重糾紛後,認為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協議並要求二被告返還所收定金、中介服務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被告中介公司作為專業房屋中介機構,應了解國家有關房屋轉讓的政策,並對雙方當事人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由於被告中介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致合同無法履行,導致糾紛發生,該公司負有過錯責任。
被告馮某在訴爭房屋所存糾紛尚未解決前,與原告簽訂公產房屋認購協議,違反了協議中關於訴爭房屋無糾紛、無拆改的約定,導致糾紛的產生,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馮某應對由此造成的糾紛後果承擔違約責任。對於馮某所提抗辯主張,因無相關證據佐證,所以未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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