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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費『有理』打七五折
家住南開區紅旗路某小區的王先生有諸多煩惱:小區內車輛亂停亂放、綠地缺乏維護、道路坍塌、經常丟東西……這些還不算,王先生的房屋牆壁還裂了縫。王先生認為,自己的房屋裂縫是鄰居違法拆改造成的,與物業管理不善有關。因此,王先生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拒交物業選?/p>
前不久,王先生因拖欠物業費被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訴訟理由為:原、被告系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原告對被告居住的小區進行了物業管理服務,被告享受到物業服務後,未交納物業服務費。因此,物業公司訴請法院判令業主全額交納所欠物業費和滯納金。
王先生不同意物業公司的訴請,提出物業服務的不足來抗辯,與此同時,他還提交了一組照片用以證明他的抗辯主張。
南開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物業公司在上述多項服務中均未達到約定的質量標准。法院據此認為,物業公司的服務確有瑕疵,對王先生應交物業費數額予以酌減,同時物業公司主張的滯納金請求不予支持。於是,南開區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交納所欠費用的75%。
業內說法
瑕疵打折成為新動向
據了解,王先生的案子在南開區法院並非個案。對近來受理的物業費案件,針對業主提出的公共服務不達標等事實,只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法院都會考慮,並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對物業費酌減處理。這種判決涉及多家物業公司,『折扣』從九折到七五折不等。
本市保企律師事務所律師於晨起曾代理過上百件物業糾紛案,對於南開區法院近來對物業費案件的處理,於晨起認為瑕疵打折是新動向。『以前也有過物業費打折的判決,但都是個案,像這樣,針對公共服務方面的瑕疵打折,且涉及這麼多小區和業主,以前沒有過。』
【各方聲音】
物業服務打折錯不在物業
一家被判物業費打折的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說,服務打折不是物業公司的錯。『業主拖欠物業費太多,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的工資難以維系,更別說綠化養護、蟲害治理了。現在法院判物業費打折,我們對那些百分之百交物業費的業主怎麼交代?』這位負責人稱,他們已經就此系列物業費案提出上訴,目前案件還在二審中。
本市某物業公司負責人說:『物業收費實在太難了,如果都能收上來,就算打折也認了。』這位負責人表示,事實上,很多物業公司也采取了一次性交足物業費打折等鼓勵措施,即便如此,收費率低依然是眾多物業公司面臨的大問題。一旦起訴,在調解過程中,法院通常會勸物業公司『讓一步』。在此情況下,如果業主能一舉交費,物業公司會主動打折。
業主服務縮水收費該打折
徐女士認為法院判得好,『物業服務縮水,物業費就該打折,買東西還興討價還價呢,憑什麼物業服務不好,業主還得全額交物業費?』與此同時,徐女士還關心兩個問題,其一,作為全額交物業費的業主,物業公司是不是應該退還一部分物業費?其二,小區的物業服務何時纔能達標?徐女士說:『其實,作為業主真正希望的是小區的物業服務上水平。』
針對物業公司不服判決上訴一事,一位業主稱:『沒想到物業公司還上訴,真令人難以接受。看來,他們不去想法搞好服務,只想與業主論高低。』
法官判打折根據《合同法》
之所以上述案件做出物業費打折的判決,南開區法院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該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話題引申
不交費很難解決問題
長期以來,物業費收繳率低、物業服務水平下降、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尖銳等一系列問題困擾著諸多小區的安寧。對此,於律師認為,不交費並不是解決物業問題的根本辦法。從物業運作規律的角度看,業主不交費意味著對自己生存環境的先行破壞,當然,物業公司也應該提高服務質量,把誠信服務作為己任。
於律師認為,目前解決物業與業主矛盾的根本出路有三。其一,普遍提高業主素質,樹立維護小區公共利益的公益心,按時交費;其二,為建立順暢的溝通渠道,遇到問題通過業主委員會或其他渠道與物業公司進行溝通;其三,業主對於物業認識的不一致,也很難辦。因此,需要統一認識,集中考慮小區物業的計劃,這樣纔能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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