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2月2日,這個日子對楊樹文一家來說是個不願提及卻永遠不會忘記的日子。去年的這一天,楊樹文11歲的兒子小奇從一家商城的三樓墜落,在送往醫途中死亡。
昨天是兒子的周年忌日,楊樹文一家和該商城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審也終於有了判決,塘沽區人民法院認為商城存在過錯,判決其賠償楊樹文一家人民幣17萬餘元。
楊樹文一家是山東人,在本市塘沽區工作生活多年,據他回憶,2007年12月2日,他想給家裡買一個新的茶幾,當天天氣不錯,他決定帶兒子去附近的一家商城轉轉。
在商場三樓,楊樹文很快選中一個茶幾,正和商城服務員商量價格時,只聽有人喊了一聲:『不好了,有人掉下來了!』楊樹文回頭一看,一分鍾前還在身邊的兒子不見了。楊樹文連忙來到一樓,地上那個流血的孩子正是他的兒子。商城內已經有人打電話叫了救護車,但孩子在送往醫院的途中就死了。
法院認為家長商城都有責任
在小奇遇難後的第24天,楊樹文一家一紙訴狀將該商城告上法庭,其在訴狀中稱,沒有人看到事發經過,但根據現場及小孩倒地的姿勢推斷,孩子是從三樓電梯旁邊的縫隙中跌落的。該縫隙寬達15cm左右。一個11歲的孩子,一側身就可以從該縫隙中跌落。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原告要求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45萬餘元的80%,即36萬餘元。
庭審中,商城辯解說,商城已經盡了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不應承擔經濟損失。電梯質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隱患,原告推定孩子是從縫隙中掉落,沒有事實依據。而商城認為,孩子是在電梯扶手處墜落的,是孩子自身過錯造成的,而其家長也沒有盡到監護義務。
一審法院對原被告進行了大量的調解工作,但均因雙方對賠償數額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2008年11月18日,一審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導致小奇墜樓身亡的原在有二:一是作為小奇的監護人的原告未盡到監護責任,二是被告商城的電梯運行的安全防護措施存在疏漏,存在安全隱患。原告客觀合理的經濟損失為31萬餘元,被告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12萬餘元,以及精神撫慰金5萬元。
據悉,日前,被告商城不服一審判決,已經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文中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