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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業公司部門經理利用其保管單位賬外款的職務便利,擅自將該款置於個人存款中,後提出用於購買房屋。考慮到該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並積極退贓,和平區法院日前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家住本市河東區的男子趙某現年34歲,原是本市一藥業公司新特藥部經理。今年1月4日,趙某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將2007年新特藥部以開展業務活動名義從本單位報銷並存入趙某在銀行公務信用卡中的30萬元業務經費結餘款,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同年3月11日,趙某將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本息合計30餘萬元轉入個人銀行卡中。兩天後,趙某用這筆錢交納了一套商品房的房款,將單位資金佔為己有。3月19日,檢察機關在詢問趙某時,趙某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侵佔本單位資金的事實,並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賄的線索,檢察機關從而偵破了其他案件。後趙某家屬退交了全部贓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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