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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結束不久的國家公務員考試因報考人數77萬多再創歷史新高而備受人們關注,同時,國家公務員局網站公布的《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和《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也引起人們極大地關注,媒體和網絡紛紛解讀,專家也提出了量化考核的建議。工作穩定、收入有保障,這是很多人報考公務員職位的初衷,然而根據《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等規定還是向一心想當公務員的人們提了個醒。
三個規定早已印發實施
記者從國家公務員局網站瀏覽信息發布時間為12月3日和2日的這三個規定,發現《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由中組部、原人事部於2007年1月4日和2008年1月4日印發,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也由中組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6月27日印發,其中很多具體規定對人們了解公務員工作都有很強的針對性,但是人們卻只是將目光聚集在有關辭退的條款上,是不是有意『對衝』一下千軍萬馬擠公務員橋的熱浪呢?
五種情形可評為不稱職等次
考核規定指出,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規定明確,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一是思想政治素質較差;二是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三是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四是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五是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對於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一是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二是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三是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四是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
『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昇的依據之一。』這是《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中明確作出的規定。
同時,《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指出,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乾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公務員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培訓結業證書。
規定還指出,公務員所在機關未按規定履行公務員培訓職責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可獲獎勵
公務員獎勵是指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依法給予的獎勵。
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明確,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一是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二是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是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四是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五是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六是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七是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八是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九是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十是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規定同時指出,對在公務員獎勵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進行獎勵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後:
在今年創下77萬多人報考公務員新紀錄之後,三個規定受到了人們的關注,其中的意義不言而喻:不是所有人都適合當公務員。這三個規定以法規的形式告訴所有想當公務員的人們,要經得起考核,受得起培訓,爭取得到獎勵,否則這個公務員會當得心裡不踏實。希望每個心懷當公務員理想的人認真對照三個規定思考一下,想當公務員,你准備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