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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婦在乘坐出租車時不幸遭遇車禍,以致先兆流產,後爲此住院保胎近一個月。孩子出生後,該女子便將出租車司機推上了被告席,認爲車禍不僅給其身心造成傷害,還影響了孩子的健康,爲此索賠經濟損失1.9萬餘元。訴訟中,出租車司機卻提出該女子本身有糖尿病,也可致先兆流產。兩審之後,市一中院判決被告出租車司機承擔原告合理損失的70%,賠償7300餘元。
2007年1月30日11時15分許,孕婦黃某乘坐杜某駕駛的出租車出行,當車行駛至紅橋區南運河一飯店前時,該出租車與一輛小客車右前部相撞。據黃某稱,當時她懷孕26周,身體突遭巨大震動,以致產生腹痛腹墜感,當即赴醫院治療,經診斷爲先兆流產。隨後,黃某遵醫囑住院臥牀保胎,活動受限,春節也是在醫院過的,直到同年2月25日纔出院。兩個月後,黃某產下一女嬰。黃某說,由於孕期突遭交通事故受到驚嚇,影響了胎兒,所以孩子出生後出現經常抖動症狀。爲給孩子治病,黃某花去6800餘元。黃某認爲,她的上述損失皆因車禍而起,杜某應對此承擔責任。後因雙方協商未果,黃某訴至法院,要求杜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嬰兒健康損失費等計1.7萬餘元及精神損失費2000元。
被告杜某當庭表示不同意黃某訴求,其辯稱,在交通事故發生前,黃某已經患有糖尿病、糖尿病酮症,並在2007年1月29日至30日在醫院住院治療兩天。黃某自身的糖尿病也可導致先兆流產,所以其先兆流產與此次交通事故之間不具有唯一的因果關係。黃某的孩子出生之後,其生育情況記錄已說明嬰兒一切正常,黃某要求賠償嬰兒健康費與法無據。另外,交通事故發生後,杜某在沒弄清原因的情況下先行支付黃某4000元醫療費用,黃某應予退還。
經兩審審理,市一中院認爲,黃某乘坐杜某的出租車,雙方形成客運合同關係,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應當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因杜某的原因,導致黃某受傷,對此杜某應當承擔黃某合理的損失。黃某在醫院治療先兆流產的過程中,同時治療了糖尿病和糖尿病酮症,此部分費用不應由杜某賠償。考慮黃某在住院治療期間,用藥治療難以區分治療的病症內容,因此其損失應當酌情自行承擔30%。綜上,法院判決杜某賠償黃某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及陪伴誤工損失費的70%,即7300餘元。執行時扣除杜某已支付的4000元,實際執行33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