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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讀者來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問題,本報邀請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趙天竺、李夢靜律師,為讀者答疑解惑。
上個月,鄭小姐發現自家居民樓旁搭了個房子,而且總有人進進出出,詢問了其他居民,得知房子是物業公司搭的,用來出租給小區以外的人。鄭小姐認為物業公司不能未經居民同意就擅自在居民樓旁搭建房屋,而且出租所得的租金也不能進了物業公司的腰包。鄭小姐希望能與物業協商,但是物業公司並不理會。鄭小姐來所諮詢:物業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
趙天竺、李夢靜律師評析:首先,依據《物權法》72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小區的公共用地部分所有權由全體業主共有,而並不屬於物業公司所有。其次,依據《民法通則》71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實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以,物業公司私自在居民樓旁搭建房屋並且出租的行為侵害了全體業主對小區公共用地的所有權。如果業主不同意物業公司在樓旁搭建房屋,則物業公司理應拆除。如果屬於違章建築,則居民可以向規劃部門或城管部門舉報,要求其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和處罰。再次,依據《物權法》第116條第二款:『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居民樓旁房屋的租金屬於法定孳息,因沒有明確約定,則應依照交易習慣,歸所有權人取得。樓旁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所以租金應由全體業主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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