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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起乘站是否應該包括在計站收費范圍之內?市民小洪由於對地鐵收費方式有異議,而對地鐵運營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退還『多收取的1元費用』。昨天下午,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小洪的訴訟請求。
青年男子洪敬傑於2008年6月21日下午,在洪湖裡地鐵站自動售票機購票,乘坐天津市地下鐵道運營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的地下鐵道列車,從洪湖裡站前往海光寺站,票價為3元。購票後,小洪向該站地鐵工作人員提出異議,認為公共交通計價方式應以『位移站』為標准,而不應包括上車站。他實際乘坐了5站,收費3元不合理,故要求退還其1元車費,但遭地鐵工作人員拒絕。小洪一怒之下,將地鐵運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多收取』的1元車費。
一中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系因旅客運送而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在該合同關系中發生糾紛,應適用『合同法規范』進行調整,對地鐵運營公司的乘車票價格及價目表的公示問題,經審查已有證據證實,該價格及價目表已在地鐵運營公司經營的地鐵站入口處明顯懸掛或張貼。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所實施的是即時履行合同。小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了『票價問題』並提出異議,在地鐵乘務員解釋後,應在主觀及客觀上變更其出行方式。其繼續乘坐地鐵的行為,應視為對解釋的認可。對此,小洪不能再行主張權利。小洪以沒有看到地鐵運營公司公示的車票價格及收取其3元車費屬於違約行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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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公司贏的不光彩,人們心裏有桿秤
天津地鐵挺缺德的就是沒地說理去
沒處說理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