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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客對本市地鐵票價計價方式提出異議,認為多收自己1元費用。與地鐵公司交涉不成後乘客提起訴訟,要求地鐵公司退還1元車費。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區法院對這起『一元官司』作出宣判,一審駁回了乘客訴請。
2008年6月21日下午,原告洪某在洪湖裡地鐵車站自動售票機購票,乘坐地鐵從本市洪湖裡站前往海光寺站,票價3元。原告訴稱,地鐵運營公司在洪湖裡站客服中心公示,乘坐5站以內(含5站)收費2元。而自己所乘坐的區間共5站,票價不應是3元。地鐵員工解釋,乘坐5站包括『上車站』。原告認為公共交通計價方式應以『位移站』為標准,不應包括『上車站』,收費3元不合理,要求退還1元車費。地鐵員工以公司有規定為由拒絕退款。為此原告對本市地下鐵道運營有限公司提出起訴,要求退還多收取的1元車費。
法庭上被告辯稱,其完全是依照經市政府批准、市物價局下發文件收取地鐵運費。市物價局經聽證會並報請市政府批准,於2005年12月28日下發了《關於天津市地鐵1號線實行票價的通知》,明確規定:『起步票價為乘坐5站以內(含5站)每人每張2元,乘坐5站以上10站以下(含10站)票價每人每張3元。』同時,通知在附件中規定的站點區間票價中,站點的計算均包括起乘站。原告從洪湖裡站乘至海光寺站,共計6個站點,應收取3元。對此,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地鐵車票價格屬於公用事業價格,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被告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不是地鐵票價的制定部門,且根據《價格法》和建設部《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運營單位應依法執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被告已嚴格執行由天津市物價局依法制定的地鐵票價,並履行了對地鐵票價的公示義務。同時,被告在與原告的客運合同成立後,依合同約定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不存在違法違約行為。至於原告對地鐵票價計算方式和計站方式所持的異議,不屬於法院調整范圍,原告可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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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票價爲乘坐5站以內(含5站)每人每張2元,乘坐5站以上10站以下(含10站)票價每人每張3元。”拷問法官良心如何理解?
0=1.0=1.............0=1..HT.??????????????????????????
地鐵玩弄文字遊戲.法官荒唐0=1.
很可笑的如此說法,那我們市民到站臺乘車上車人多,下來在等下一趟就算乘一站了.初始站是以公里計算還是以站名計算.請問法官0=1嗎?
按照法官的判決,我們上批發農貿市場沒買賣農產品出門也得交管理費了.這是什麼邏輯.希望法律要對現實負責.
很可笑的如此說法,那我們市民到站臺乘車上車人多,下來在等下一趟就算乘一站了.初始站是以公里計算還是以站名計算.請問法官0=1嗎?
應該重新表明乘做起點到止點只要包含五個站名就是五站。
官辦的法院自然保護官辦的地鐵!
判決是沒有問題,這怎麼能夠打民事的違約呢?應該打行政訴訟啊。告物價局計價方式存在誤解。
地鐵公司牛就讓他牛去吧,大不了我們不坐,反正現在地鐵運營什麼情況大家都清楚,總有不牛的那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