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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後不久共同購置了一套商品房,然而未待房屋交付,二人就鬧起了離婚。由於該房此時已經昇值,雙方就分割問題產生爭議。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判決准予二人離婚,同時認為上述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且雙方爭議協商不成,法院不宜判決所有權歸屬,於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男方居住使用,貸款由男方繼續償還,男方退還首付款中女方婚前個人財產12萬元及該財產昇值款1.2萬元。
本市女青年馬某與侯某原系夫妻。雙方於2007年10月16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08年8月2日,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後分居。馬某認為二人感情已經破裂,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共同財產。侯某當庭表示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分割問題,雙方存有爭議。雙方婚後購置商品房一套,馬某主張該房首付款中有其婚前個人財產12萬元,應由侯某退返,並按雙方協商一致的現房屋價值給付該財產的昇值款。侯某雖認可首付款中有馬某婚前個人財產的事實,同意退返,但不同意給付房屋昇值款。此外侯某提出,二人結婚時,其曾贈與馬某一枚價值5000元的鑽戒,要求馬某退還。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8日,侯某與馬某在本市河東區津塘路購買了一套建築面積79.86平方米的商品房,總房款54萬餘元。買受人為侯某,簽訂合同之日已付首付款27萬餘元,其中有馬某出資的婚前個人財產12萬元,其餘首付款為侯某出資,餘款27萬元以公積金貸款由侯某償還。該房為期房,現尚未交付使用,未取得權屬證書。庭審中,雙方均認可該房現價值60萬元。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後分居至今。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經調解無效,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依法予以照准。關於雙方婚後購置商品房一套,被告認可首付款中有原告婚前個人財產的事實,同意退返,但不同意給付房屋昇值款,對此應根據房屋昇值的比例依法裁決。另該房尚未取得所有權,且雙方爭議協商不成,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關於被告要求原告退返鑽戒的主張,應當認為被告給付原告鑽戒的行為是作為愛情信物的贈與,故不予支持。關於衣物、家電等其餘財產的分割,雙方已協商一致,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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