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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年男子在與妻子離婚時,並未要求對妻子名下的一處房產進行分割。但離婚之後,他卻以前妻隱瞞財產爲名,要求對出售這套房屋所得的22萬元進行分割。然而,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近日駁回了該男子的訴訟請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原告譚某與被告王某原系夫妻,2004年他們購買了一處房屋,該房當時登記在王某名下。2006年,王某將該房變賣得款22萬元。譚某與王某於2008年3月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載明,二人共同居住的另一套房屋歸王某所有,譚某自行解決住房。調解書生效後,王某給付譚某房屋補償費17.5萬元。而本案涉及的房屋,在二人離婚時並未涉及。
法院經審理認爲,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本案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已明知涉案房屋系王某名下,且於2006年變賣的事實,但在該訴訟中未提及對上述財產的分割。現在原告主張分割賣房款22萬元,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