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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13時15分左右
調查委員會獲准進入晉寧縣看守所實地探視
進入看守所的程序很嚴格,媒體記者被拒絕進入,調查委員纔能進入。除紙筆之外,電腦、錄音、照相、手機等其它物品均按要求交由看守所暫存。13時15分左右,在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後,調查委員會獲准進入晉寧縣看守所實地探視,但只能在巡視走廊上進行監區探視。根據相關法規法律規定,調查委員會在進入看守所時,須按規定上交所有隨身攜帶的音像設備、手機等通訊設備,並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在民警帶領下,委員們沿著平時民警巡視的通道觀察了整個監所,民警指點出李蕎民『躲貓貓』時的位置,調查團成員通過監控窗口仔細查看案發的9號監捨,重點是李蕎民被關押的9號監捨。委員們看到,監捨統一規格,監捨分內外兩部分,外間用於平時放風活動,也稱放風區,陽光直射,大小約5、6平米。裡間用於在押人員休息,約有18平米左右,在押人員睡在俗稱『大通鋪』的地鋪上,空間比外間略大。據目擊,最多的監捨關押有12人,最少的有9人。
申請會見並詢問與死者玩躲貓貓者遭拒
查看完監捨之後,在看守所會客室調查委員會再次提出要會見並詢問致死李蕎明的普某某,以及與李蕎明當時同捨的其他人。檢方立即發表檢察意見:『會見不妥當,從辦案偵查和看守管理角度看』。警方則表示:『接受檢察意見,無法滿足委員會的要求』。
查看死亡醫學證明書等相關書證
調查委員會要求會見並詢問案發當天值勤民警,警方表示同意。在等待被詢問民警到來階段,委員們傳閱了看守所提供的一些書面資料並即時發問。李蕎明被拘留入所時的身體檢查表。體檢表顯示李蕎明身高165厘米,體重49公斤,矮小偏瘦。而致死李蕎民的普某某據警方介紹身高172厘米,體重72公斤。兩人體量比較有明顯強弱差異。
醫學死亡證明書(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證明書顯示李蕎民死亡時間為2月12日,原因為『重型顱腦損傷』。
談話筆錄和登記表。登記表顯示看守所民警最後一次對李詢問筆錄是2月6日。2月6日即李蕎民入所滿7天時。按照看守所管理規則,7天『過度期』滿,羈押人如無異常情況將轉為『正常巡視期』,不再每日進行詢問筆錄。2月6日詢問筆錄顯示,警方問李蕎民『在9所有無人打你?』李答『沒有』。問『你在看守所給(是否)習慣了?』答『不習慣,想家。』
值班民警接受調查委成員提問
『風之末端』再次詢問了值班民警李蕎明進入看守所後的心理表現,值班民警答:很正常,當然進來這裡所有的人都會有煩惱和懮郁,但李蕎明沒有表現出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邊民』注意到2月6日詢問筆錄警方書寫被詢問者姓名為『李蕎明』,而被詢問人簽名則是『李喬明』並摁有手印。警方解釋說:民警按法定登記的姓名書寫,有草字頭。
在向案發當日值班民警詢問過程中,調查委員會再次提問『監控錄像問題』,警方表示:李蕎明案發現場『放風室』沒有探頭,因此沒有錄像。按照規定,監捨休息室(臥室)要安裝探頭,但探頭的位置屬於機密。檢方再次發表『檢察意見』:監控錄像內容按照保密法屬於保密范圍。
離開看守所時,警方說晉寧縣要安排委員們吃飯,委員們表示感謝晉寧縣好意,但要自行解決。午飯最終AA制每人分攤36元。
調查委向媒體簡要通報情況
飯間,調查委員會集體討論同意:把進入看守所看到聽到的事情由『邊民』副主任向媒體記者進行簡要通報,然後返回昆明集體撰寫調查報告。在向媒體進行通報的短暫會議上,邊民講完話後記者紛紛發問,集中在『監控錄像』『為什麼沒會見李案相關犯罪嫌疑人』等。鑒於要趕寫調查報告,委員們沒能滿足記者們的提問即向昆明趕返。
21日凌晨
調查報告發布
回到出發時的雲南省委,調查委員會向宣傳部提出借用一間辦公室用於集體撰寫調查報告,新聞出版處龔飛副處長安排好了會議室給我們後隨即離去。在會議室委員們集體回憶一天調查情況,由風之末端主筆,邊民、楊之輝輔助分工寫作調查報告。委員會的晚飯由王雷開車出去買來米線AA分攤。
21日凌晨,雲南『躲貓貓』事件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