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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月8日刊登了《司機血液酒精含量推算和檢驗地方標准3月起實施》的報道,許多市民給本報和市交管局來電來信諮詢,如何具體推算駕駛人駕車時血液酒精含量和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屍體血液酒精含量。交管部門提示,血液酒精含量推算公式有兩個。
交管部門介紹,『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推算和檢驗』天津市地方標准3月1日起實施。按照規定,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在每百毫昇血液20毫克及以上、80毫克以下,定為酒後駕車;每百毫昇血液80毫克及以上,定為醉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推算公式為:
推算公式一
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出車輛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采集血樣時間和發生事故時間的間隔-1)×10,其中10是車輛駕駛人1小時代謝的酒精含量。此公式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采集血樣時間和發生事故時間間隔應為1小時以上,二是檢測出車輛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要在每百毫昇血液10毫克以上。如張某9時20分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當天11時5分在醫院抽血檢測出每百毫昇血液酒精含量為15毫克,而采集張某血樣時間和發生交通事故時間的間隔為1.7小時,據此推算出交通事故發生時張某血液酒精含量=15+(1.7-1)×10=22毫克/百毫昇,根據這個結果認定張某為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
推算公式二
車輛駕駛人采集血樣時已死亡,車輛駕駛人生前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出車輛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出車輛駕駛人血液正丙醇含量×20,但檢測出車輛駕駛人血液正丙醇含量應大於或等於零。正丙醇含量是檢測駕駛人生前血液酒精含量的專用技術指標。如劉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死亡,屍體檢驗時抽血檢測每百毫昇血液酒精含量為25毫克、每百毫昇血液正丙醇含量為0.5毫克,據此推算交通事故發生時劉某血液酒精含量=25-0.5×20=15毫克/百毫昇,根據這個結果認定劉某不屬酒駕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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