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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丈夫相繼去世,婆婆將共同居住多年的公產房私下賣了32萬元,媳婦攜四歲兒子將婆婆和某房屋置換公司告上法庭。河東法院審理後,認定婆婆侵權,補償媳孫6萬元,房屋置換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30出頭的張麗是河北省人,2003年與天津男子王宏強結婚後和公公、婆婆同住在河北區一處平房。當年10月平房拆遷,全家人搬入河東區常州道某小區公產房。年底,王宏強父親病逝,其母李翠蘭成為房屋承租人。
2004年年初,王宏強發生交通事故去世,張麗9月份生下兒子王家輝,祖孫三代一起生活。2007年8月,李翠蘭背著張麗母子與房屋置換公司簽訂回購協議,以32萬元的價格把房子賣掉。
張麗認為婆婆侵犯了她和兒子的居住權,他們母子有權取得房屋轉讓利益。去年年底,張麗將婆婆和房屋置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20萬元。
法院認為,張麗婚後即與李翠蘭共同居住,因此平房拆遷後的安置補償款應視為家庭共同財產,後補償款用於購買公產房,張麗、王家輝和李翠蘭都享有居住和使用權利。現李翠蘭未經張麗同意處分該房,侵犯權益應給予補償,酌情確定為6萬元。
對張麗主張房屋置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節,法院認為,是李翠蘭辦理房屋回購手續時隱瞞家庭居住情況,置換公司已盡到審查義務,程序合法,不存在過錯,無連帶責任。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李翠蘭給付張麗、王家輝經濟補償6萬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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