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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天,市二中院依法對嚴重刑事犯楊金槐、蘇士金、王勝進行公開宣判。宣判後,上述罪犯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2007年四五月間,本市中年男子楊金槐、蘇士金為勒索錢財,預謀綁架被害人儲某某並殺人滅口。為此,二人提前挖好埋屍體的土坑,並准備了膠帶、尼龍繩等作案工具。後楊、蘇二人多次對儲某某進行跟蹤,確定其出行時間和路線。同年5月8日8時許,楊駕車與蘇到儲某某居住的小區,將儲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車胎紮破。儲某某步行走出小區時,楊以送其上班為由將其騙上車,蘇跟著進入車內。車行至津塘路時,蘇即用手掐儲某某頸部,用事先准備的氣壓鋼珠手槍進行恐嚇,將儲某某捆綁、封嘴。隨後,楊駕車到事先挖好的土坑處,蘇威脅儲某某服下舒樂安定。12時許,蘇給儲某某的父親打電話索要贖金並讓儲某某通電話後,在車內殺死儲某某。14時許,楊與蘇一起將儲某某的屍體埋入挖好的坑內。二中院經審理以綁架罪判處楊金槐、蘇士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另一被告人王勝,今年27歲,內蒙古人。2003年夏天,被害人攀某某將天津市塘沽區『×××休閑廳』出租給王勝經營。2006年初,王勝伙同李偉(同案人,已判刑)預謀對攀某某實施搶劫。1月6日20時許,王勝與攀某某等人一起吃飯。其間,王勝用手機與李偉聯系,並囑其駕車前往塘沽區新河『××酒家』附近等候。1月7日零時許,王勝飯後謊稱回暫住處,要求攀某某開車送其到塘沽區新河,當攀某某駕車行到『××酒家』附近時,王勝和在此等候的李偉對攀某某進行毆打,並持刀朝攀某某胸部、頸部、右臂等處捅、割數刀,致攀某某當場死亡,劫得財物後將屍體和刀放入被害人汽車的後備廂內,連夜分別駕車至河北省興隆縣境內,用汽油將被害人的屍體、汽車焚燒。二中院經審理,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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