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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過借東西不還的,沒見過借名字不還的。本市薊縣就發生了這樣一宗奇案,一名少年借用同村孩子的姓名報名中考,並辦理了臨時身份證。然而,中考上榜後,這名少年卻一直冠冕堂皇地使用別人的姓名。直至11年後,被借名字的人在辦理第二代身份證時纔發現『真相』。近日,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姓名,並按有關部門的規定,為原告辦理恢復姓名及其相關信息手續;同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6000元。』
原告朱立和被告朱立過去都居住在薊縣某村,被告朱立原姓名為朱天柱。1994年,朱天柱在中考時因成績不好,於1995年繼續復讀。後來在報考時,朱天柱使用了已不在校學習的同村少年朱立的姓名及相關信息,並於1995年6月在公安機關辦理了臨時身份證。朱天柱在1995年中考時『考中』後,即使用原告朱立的姓名至今。2006年,原告朱立到公安機關辦理第二代身份證時,被告知其姓名及個人相關信息已由被告朱天柱使用,其已無權領取該身份證。此後,雙方就辦理身份證、恢復個人信息及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形成訴訟。
原告朱立訴稱,他在2006年到本地公安機關換領新一代身份證時,被告知其全部個人身份信息已被朱天柱使用,原告已無權領取該身份證。原告認為,被告使原告的權利實現受到阻礙,已構成了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故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被告辯稱,其使用原告姓名屬實,但自己並沒有盜用與假冒,而是在取得原告方同意的情況下借用的,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在審理中查明,被告使用原告姓名僅『正常使用』,未利用其從事商業經營性活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使用原告的姓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主張使用該姓名已征得原告方同意,並且是在學校的組織下借用。但原告當庭予以否認,且被告就此未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法院對被告該主張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但原告未就精神損害後果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法院將綜合被告使用該姓名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原告主張,被告立即停止對其姓名權的侵犯,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應按有關部門規定的程序、期限為原告恢復姓名及相關信息,同時原告予以協助。
(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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