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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江西省鷹潭市趙C換發第二代身份證被鷹潭市月湖區公安分局拒絕案,昨天晚上在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宣判。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上訴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撤回上訴。
趙C,1986年7月出生於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出生後用這個姓名進行了戶籍登記,2005年趙C用這個姓名進行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登記,月湖公安分局對這個姓名予以核准,並在2005年6月簽發了居民身份證。2006年,趙C換發第二代身份證時,月湖區公安分局以其姓名中含有英文字母,不符合公安機關的內部條例而拒絕換發第二代身份證。趙C於是將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2008年6月6日上午,月湖區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公民享有姓名,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的規定,一審判決被告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許原告趙C以『趙C』為名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一審宣判後,月湖公安分局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