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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無明示即為『訂金』
預付消費款時須注意所開票據
很多消費者在預付款消費時,拿到的常常是一張收據,因不清楚它是『定金』還是『訂金』,不能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人士提醒消費者,沒有明文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無權主張定金權利。
消費者郭先生反映,今年3月12日他在某裝飾城訂購家具,當時他曾表示自己對家具尺寸的要求比較嚴格,裝飾城則承諾會滿足要求。於是郭先生交了400元『定金』。上門量尺寸時,裝飾城的設計師告訴郭先生『家具尺寸不好把握,不可能做到郭先生所要求的效果』。郭先生要求取消訂購時,對方老板表示,『尺寸不好拿捏是正常的,誰家做都是如此。理論上不能退貨,退貨的話要扣除100元』。經記者采訪了解,該裝飾城在收取郭先生的『定金』時,開出的只是一個收據,並沒有詳細說明是『定金』還是『訂金』。
國浩律師集團(天津)事務所毛軍律師分析認為,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則要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是按合同規定,在合同履行前就預先支付的一部分貨款,合同履行後,只補交其差額;如果不能履行,應退回給對方,它沒有擔保作用,是一種預先給付。同時國家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郭先生事實上交付給裝飾城的是『訂金』而不是『定金』,裝飾城無權扣除。毛律師提醒消費者在預付款時,要注意看商家開出的是『訂金』還是『定金』的票據,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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