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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楊惠 |
因在中考復讀時,用同村『李國強』的姓名辦理了臨時身份證,薊縣下窩頭鎮村民李志明自1995年考上高中後就開始使用『李國強』的姓名及個人信息。十幾年後,真正的李國強換領二代身份證時,因全部身份信息已被使用而無法領取新證,遂將『李國強』告上法庭。日前,薊縣法院審理了這起原被告姓名、資料『同屬一人』案件,判決恢復了原告『真身』。
李國強、李志明均系薊縣下窩頭鎮村民。1994年,17歲的李志明因中考成績不佳選擇復讀,一年後報考時,使用了已畢業的李國強的姓名及相關信息,並在1995年6月以此信息辦理了臨時身份證。
自那以後,李志明就一直使用『李國強』的姓名。2006年,真正的李國強到公安機關辦理第二代身份證時,被告知個人信息已被人使用,無權領取新身份證。之後兩年裡,二人多次協商未果,李國強一怒之下將李志明告上法庭。
薊縣法院庭審過程中,原告李國強稱,被告使用『李國強』姓名,侵害了自己姓名權,其他權利實現也受到阻礙,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李國強』姓名,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失5萬元。
被告李志明辯稱,當年他是在取得原告同意情況下,借用『李國強』姓名,並沒有盜用、假冒,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法院同時查明,被告使用『李國強』姓名時,未利用其從事商業經營性活動。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稱其使用『李國強』姓名已征得原告同意,並在學校組織下借用,但原告對此予以否認,且被告也未就此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對原告主張被告應立即停止對其姓名權侵害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的主張,法院認為,原告並未就精神損害後果提供證據,故應綜合被告使用該姓名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
綜上,薊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李志明立即停止使用『李國強』姓名,並按有關部門規定為原告李國強辦理恢復姓名及其相關信息手續,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6000元。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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