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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惡意拖欠者可申請強制執行
在采訪中不少車主對記者表示,他們曾繳納過幾百元甚至上千元的滯納金。如果不及時繳款,滯納金將成為無底洞。如今給滯納金封頂自然是件大快人心的好事。
而事實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在公安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一部分人持反對意見。
他們的理由是如果降低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有些司機開車可能會更加隨心所欲,擔心交警的處罰很難落到實處。
針對『滯納金封頂會讓一部分司機惡意拖延繳納罰款』的說法,這位負責人表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方面會加大路面查控等措施,同時對於惡意拖欠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背景資料
新程序規定之七大亮點
(一)明確執法教育的操作性規定。規定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二)規范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
(三)規范違法信息的管理和轉遞,體現執法服務。列舉了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等9種應當予以消除違法行為信息的情形。
(四)增加對加處罰款上限的規定,杜絕了高額『滯納金』。
(五)調整抽血檢驗程序。規定對經呼吸測試達到或者超過醉酒臨界值,當事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纔進行抽血檢驗。
(六)規范執法行為和語言。交警執勤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七)健全執法監督制度。交管部門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交警執法效果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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