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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世國與臨沂糖酒公司證據對質
田世國終審敗訴被指『訴訟欺詐』
就在田世國被評為『2004感動中國人物』的當年年底,2005年12月12日,田世國在廣州市番禹區人民法院一紙訴狀將臨沂市糖酒經貿總公司(以下簡稱臨沂糖酒公司)及其出資人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蘭陵美酒公司)告上法庭。
在訴狀中,田世國稱,2003年3月28日,被告收到田世國為其弟弟(涉嫌貪污臨沂糖酒公司貨款,另案處理時被判緩刑)交納的擔保金80萬元整,根據約定,被告應在2003年12月30日前返還原告,然而被告一直不予返還。田世國要求被告返還80萬元擔保金,並支付違約金13萬餘元。
但被告臨沂糖酒公司和蘭陵美酒公司指出:田世國提供的證據造假。
一張頗有爭議的收到條
在案件中,田世國出具的證據是一張手寫在蘭陵企業集團總公司信箋紙上的收到條。法院審理時,田世國承認這張收到條是他自己寫的,但印章是臨沂糖酒經貿總公司的,錢也被臨沂糖酒經貿總公司收了。
而臨沂糖酒經貿總公司表示,公司從來沒有收到過田世國交納的所謂80萬元擔保金,該收到條是田世國盜用了一張蓋有公司行政公章的空白便簽紙自己填寫的,田世國的弟弟田某是公司業務員,有獲取糖酒公司空白介紹信的條件。收到條不是正式收據,書寫內容、形式和用章等均不符合常理,擔保金交納等事實的陳述相互矛盾也不合邏輯。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田世國的訴訟請求。
在這張收到條中寫到:今收到田世國為田世X(田世國之弟)交來的擔保金捌拾萬元整。公司應在2003年12月30日前結算清田世X在工作期間所有的屬於個人拖欠的貨款。逾期沒結算清,公司應將擔保金捌拾萬元全額退還田世國。或結算清後餘款退還田世國。除了還交代清違約金相關事宜外,田世國還在收到條最後注明:『如果發生糾紛,應有田世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也正是此案在廣州番禹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因。
未作證據真實性鑒定,臨沂糖酒一審敗訴
臨沂糖酒公司辯稱,田世國提供的收到條由其自己書寫,是假的,臨沂糖酒公司從未與田世國簽訂過擔保合同,此外,臨沂糖酒公司賬目上也從沒有收到過田世國80萬元擔保金。
廣州市番禹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臨沂糖酒公司稱田世國提供的收到條是偽造的,但在舉證期間,臨沂糖酒公司並未對印章的真實性提出鑒定申請,庭審中,臨沂糖酒公司也未否認該章的真實性,最後確認田世國提供的收到條真實有效。
最終,番禹區法院判決臨沂糖酒公司清償田世國80萬元及違約金。
司法鑒定:收到條印章日期與落款日期不符
一審判決後,臨沂糖酒公司當庭表示上訴。
蘭陵美酒公司法律事務辦主任唐林及山東宇衡律師事務所段新明律師對整個案子已經非常熟悉了,他們表示,這起案子還有很多漏洞就被匆忙判決,必須上訴。
據段新明介紹,臨沂糖酒是大公司,財務管理規范,收款收據均采用格式的收據加蓋財務專章,財務主管、出納制單都應簽名。收到條蓋得是行政章而非財務專用章,並無任何經手人的簽名。收到條所寫的時間是蓋章後寫的,從書寫形式上看,是田世國故意避開公章,將3月的『3』與28日的『28』相隔較遠,不符合書寫慣例。
在一審中,田世國稱80萬元現金是交給了蘭陵美酒公司的劉玉學(公司清欠辦公室主任),而田世國的弟弟是臨沂糖酒公司的員工,『這顯然與事實常理不符。』段新明表示,當時劉玉學願出庭當面與田世國對質,番禹區人民法院卻不予批准。
在收到條中,日期是2003年3月28日。『既然那時候田世國就已經交了80萬元擔保金,為什麼還在2003年4月10日,由田世X之妻向公安機關交退貪污款12600元。更何況,田世國作為其弟弟貪污侵佔案代理人,自2003年4月到11月,長達8個月的時間裡,從來沒有提到過曾為其弟交納過任何擔保金。這與常理非常不符。』
進入上訴期舉證階段後,臨沂糖酒公司不惜花重金對田世國出具的證據『收到條』中公章形成時間與落款日期同一性進行了司法鑒定。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收到條』上的『臨沂市糖酒經貿總公司』公章印文不是落款標稱時間2003年3月28日蓋印,而是在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9日之前蓋印,該收到條上的落款時間是明顯為了避免覆蓋公章而書寫。
段新明律師告訴記者:『在二審時,田世國舉證及辯解與一審存在截然不同的陳述,法官運用自由心證,認為,臨沂糖酒公司提供的證據與主張的事實具有關聯性和可采性,而田世國提供的證據「收到條」及所做的陳述、說明無法使人形成相當的內心確信。』
最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田世國出具的證據『存有瑕疵』,撤消了番禹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駁回了田世國的訴訟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蘭陵美酒:這是訴訟欺詐
此案已經塵埃落定,但他對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及臨沂糖酒經貿總公司帶來的損失卻是巨大的,段新明告訴記者:『這場官司前前後後,直到2007年下半年纔結案,蘭陵美酒公司和臨沂糖酒公司共花費40餘萬元。從司法鑒定和判決結果來看,田世國提供的證據是偽造的。』
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決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後果如何?記者從山東省檢察院研究室了解到,全國最高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曾經對此作出過相關的司法答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蘭陵美酒公司法律事務辦公室曾就田世國是否構成欺詐進行過研究,認為田世國的行為是典型的訴訟欺詐。『田世國首先是一名律師,作為法律人,他游走於法律空白得心應手,即使官司輸了,也沒有人能定他的罪』 ,段新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