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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習水縣嫖宿幼女案件庭審於9日結束。對於此案為何以『嫖宿幼女罪』起訴,而不是『強奸幼女罪』,習水縣檢察院檢察長曾解釋說,這是為了更嚴厲地打擊違法犯罪,但是,此言一出,便受到來自各方的質疑聲。今天,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昔龍律師解讀了『嫖宿幼女罪』和『強奸幼女罪』的不同,他認為雖然本案公訴機關以嫖宿幼女罪起訴,但法院可以奸淫幼女罪做出判決,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據稱,該縣一位姓陳的檢察長稱,對於此案為何以『嫖宿幼女罪』起訴,而不是『強奸幼女罪』,是為了更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相對於強奸罪的3年更高。但是,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刑法》規定,犯強奸幼女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針對此案的涉及的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昔龍律師。
記者:您認為此案的定性是『嫖宿幼女罪』還是『強奸幼女罪』?
許昔龍:本案的關鍵在於涉案的幼女們是怎樣到達『賣淫場所』的?作為在校中小學生,在沒有被誘騙、利惑、脅迫的情況下會自願去與這些『叔叔』、『爺爺』們上床嗎?
盡管涉案的公職人員支付了嫖資,但其在為實施『嫖娼』為目的的非法行為中又觸犯了奸淫幼女罪,系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即奸淫幼女罪定罪處罰。如果學校老師與社會人員相勾結,誘騙、利惑、脅迫在校未成年的女生賣身,應以奸淫幼女罪共犯論處。因為奸淫幼女罪是指行為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無論是在生理上還是在心理上,還處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尚不具備左右自己性意志的能力,不論行為人采取什麼手段,也不論幼女本人是否同意,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應視為奸淫既遂。
記者:此案已經開庭審理,而且檢察院是以『嫖宿幼女罪』起訴的,您感覺法院如何給案件定性呢?
許昔龍:我國法院有以A罪起訴但以B罪判決的權力,雖然本案公訴機關以嫖宿幼女罪起訴,但法院可以奸淫幼女罪做出判決,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記者:在開庭時,有一名律師拒絕出庭為被害人辯護,您如何看待這位同行的做法?
許昔龍:盡管涉案公職人員的行為為全社會所不恥,但其有獲得辯護的權利,律師在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定擔任該案的辯護人後,不能單方隨意地拒絕出庭辯護,否則有違律師的職業道德,律師的職業定位是為被告人的『權利』而辯護,而不是為被告人的『惡』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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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神共憤,天理不容,國法不容,社會敗類,悲悲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