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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習水縣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從一開始就被該縣檢察院定為嫖宿幼女案,並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訴,以致各類媒體一直沿用這一說法。
其實法律規定,所謂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錢或財物購買的方法與不滿14歲的賣淫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而該案中被侵害對象均為中小學生,她們受到劉某、袁某等人以『要打毒針、拍裸照、毆打』等手段脅迫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絕非出於自願,也不是為錢財,故而罪行定性是錯誤的。
令人震驚的是,在該案新聞通氣會現場,有記者提出:為何不以涉嫌強奸幼女罪起訴,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訴。該縣一位姓陳的檢察長稱,這是為了更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相對於強奸罪的3年更高。其實這是公然的忽悠:《刑法》規定,犯強奸幼女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位陳檢察長所謂的『嚴厲打擊』,恰恰暴露了指控錯誤。遵義市政法委書記楊舟要求查問該案中是否存在『保護傘』,我以為這就是一個需要徹查的重要疑點。
此外,懇請媒體不要再稱『習水嫖宿幼女案』,改稱『習水強奸幼女案』。文/蘇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