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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水這個地方除了那種大曲酒以外,最出名的估計就是這次公職人員性侵犯幼女的事件了。請注意,我用的是『性侵犯』,而不是新聞上與當地檢察機關所用的『嫖宿幼女』。雖然按照目前的法律來說,按照『嫖宿幼女』進行起訴並沒有特別不當的地方,但看到新聞報道裡明確說明很多女孩子都不是自願、嫌疑人有強迫行為等情節的文字時,還是有一種黑色幽默的感覺。
尤其是當地政法委書記的說法:『對此案要在法律規定的量刑范圍內頂格處理,對此類傷天害理、影響極壞的案件必須依法體現從嚴、從重原則。一旦發現案情重大,需要提級審理的,必須提級處理。』
學過刑法的人都知道,嫖宿幼女起刑是5年,強奸的起刑是3年,看上去前者的罪名重,似乎也是體現了『從重、從嚴』的原則,但嫖宿幼女最高也不過15年,是沒有死罪的。
如果我說明什麼是法律所規定的『嫖宿幼女』,估計會有更多的人出離憤怒。那是說當事的女孩子是自願出賣自己的,只是因為沒有到歲數,所以有此規定。在嫖宿幼女的場合,多是幼女『自願』,甚至是在幼女主動糾纏的情況下進行的。換言之,犯罪行為的實施,受害幼女本人也有一定的過錯。相比(奸淫幼女)而言,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也較小。所以對於『嫖宿幼女』的行為不加區別地按奸淫幼女定罪處罰,有違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則。就是說,這麼一個罪名不但開脫了侵害人,還把受害人給描繪成了有一定自願情節的賣淫者。
在這個轟動全國的案子裡,當地檢察機關不顧事實的真相,以重罪輕訴的方式偷梁換柱。而我們,接受了一次普法教育。文/五岳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