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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區王串場居民劉先生問:我和工友由於勞動合同的關系和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准備進行勞動仲裁,請問勞動仲裁在程序和時效是怎麼規定的?要注意哪些問題?應當向哪裡的仲裁機關提起仲裁?
『勞動保障平臺』專欄記者:就劉先生的問題記者采訪市勞動爭議仲裁處的有關人員。據介紹,自2008年5月1日起,申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請書》填寫一式二份,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申請仲裁工作人員回避的權利;有申請、答辯、反訴和變更申請仲裁請求的權利;有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
另外,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管轄方面要注意下列問題: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和跨省市的勞動爭議;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坐落在市內六區的、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市屬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境外企業駐津辦事機構發生的勞動爭議;外籍員工與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銀行業和保險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在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注冊的用人單位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由注冊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郵電、電力、石油、鐵路等中央駐津單位的分支機構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並應將其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單位列為被申請人。在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等區縣屬經濟開發小區內注冊的用人單位和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坐落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其他各類勞動爭議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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