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京報4月28日刊登了這麼一條消息,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明確今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小金庫』專項治理范圍是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此次治理工作將持續至今年底基本結束。
《實施辦法》提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並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至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看了這個『懸賞』辦法,真的有點讓人失笑,為什麼呢?我們知道黨政部門的資金來源只有一個地方,這就是財政撥款。一個單位人員工資多少,獎金過少,福利多少,辦公費用多少,基本是固定的,即使臨時追加的項目也十分清楚,是多少就是多少。其它他們一不承擔收費項目,二沒有收稅任務,怎麼能有結餘的錢留作『小金庫』呢?如果有,或者經費花不完留作了單位『小金庫』,這都是財政預算的問題(年終花不完上繳財政是基本常識),或者是財政檢查不嚴和財經審計走形式的問題,正是財政部門的失職纔造成了『小金庫』,要查當從財政部門查起,是他們縱容了黨政機關的『小金庫』泛濫,亂支了納稅人的銀子。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藥方開錯了地方,要查先查財政部門怎麼多支給他們的,使很多黨政機關得以建成『小金庫』。
再看事業單位,我們知道,事業單位一種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一種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一種是全部自收自支單位。第一種事業單位經費來源和黨政機關完全一樣,如果出現『小金庫』,還是財政部門的問題,板子應該打到財政部門身上;第三種單位人家經費全部自收自支,錢多是人家的,錢不夠花他們就得餓肚子,多少與財政無關。至於一些有收費項目的一些事業單位,每收一筆錢都應該有單據,有項目,該上繳就必須上繳。如果私自設立『小金庫』自己存留不上繳,就是貪污問題,而非『小金庫』,應該教司法部門處理。因此對他們來說,清查小金庫的藥方還是開錯了地方,藥不對癥;那麼第二種事業單位呢?他們一有部分財政撥款,二有收費項目或其他創收項目,問題比較復雜。但再復雜也是可以監控或檢查的。比如他們每年的收費或創收究竟有多少,財政審計部門應該心中有數,財政撥款也應該『保吃』而不至於『餓死』。如果他們就是個肥豬,我們還寧給他們填,那就是財政的問題。一起碼可以說我們審計不清,二可以說我們財政不明,三可能有人以此牟私利。總歸有財經紀律問題、財政預算問題、審計問題,甚至貪污腐敗問題,賬還是不能算在『小金庫』上,藥方還是開的不對。
當然了,『小金庫』問題不但在很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存在,而且嚴重存在。比如有的公款吃喝、公款送禮、公款分贓、公款旅游、公款出國等等,就是從『小金庫』開支的,很多的官員腐敗也是『小金庫』惹的禍。『小金庫』問題已經嚴重破壞了國家的財經紀律,成為腐敗的溫床。不過我還是認為,『小金庫』問題已經不是私留一點錢私花的問題了,它已經成為一種腐敗,一種變相貪污,一種官員的『私房錢』。『小金庫』問題已經不是查不查的問題,而是應該堅決清除的問題,尤其是對有關責任人,一定不能手軟,該處分就處分,該法辦就法辦,不采取強硬措施,『小金庫」問題只能是『割韭菜』,割了一茬還會長出新一茬。(亢振洲)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